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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31人瞒报矿难被查办 瞒报比事故更恶劣

2014年12月11日 14:59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今天上午从最高检获悉,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挂牌督办3起煤矿瞒报事故,31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罪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09年12月22日,河南省鲁山县融宁丰煤业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鲁山县煤炭工业局、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作为主管和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故伤亡情况、延误事故调查和处理,检察机关依法对鲁山县煤炭工业局原局长黄永东、鲁山县煤炭工业局原党组成员兼总工程师谷三国、鲁山县国土资源局矿业稽查大队原副队长鲍建伟等8人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3年12月22日,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井下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巩义市竹林镇政府、巩义市煤炭局和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领导和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商议故意隐瞒事故真相。检察机关依法对巩义市竹林镇原镇长李书转、巩义市煤炭局原局长李建峰等8人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4年7月5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兴成煤矿发生井下顶板事故,造成8人死亡。鹤岗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有关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该矿停产期间的违法生产行为,导致该矿持续违法生产直至发生事故,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向单位领导和上级汇报事故情况,并和该矿投资人一起隐瞒发生事故的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对鹤岗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原副调研员孙强、鹤岗市煤炭生产管理局原监察员王家新等15人以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瞒报事故,延误了事故的抢险救援,使事故扩大,严重危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安全,是一种比事故本身更为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张宇)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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