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女乘客遭猥亵,司机岂能无动于衷?
12月5日下午,在河南南阳通往社旗县的一辆大巴车上,22岁女孩刘乐(化名)在车上遭遇一男子猥亵。在女孩反抗并向大巴车司机求救并要求其报警时,该司机没有及时施救,造成女孩被犯罪嫌疑人拖下车殴打。9日记者从社旗县警方获悉,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天。(12月10日大河报)
大巴车上是公众场所,在大巴车上公然猥亵女乘客,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显然是罪有应得。但除谴责与惩罚犯罪嫌疑人之外,对当事车辆上的其他乘客,特别是司机,我们还是需要多说一句。
首先,对于司机和其他乘客来说,害怕被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这样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女乘客的遭遇显然并非与其他乘客没有关系。且不说违法犯罪是人民群众的共同痛恨对象,如果人人都对他人的困难问题作壁上观,想必有一天,当自己遇到威胁时,其他人也是会袖手旁观的。这显然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现象。因此,往往帮人就是帮己。大家都敢于向不法行为说不了,社会风气和正义才能够得到彰显!
其次,作为大巴车司机,其明显是车辆和所有乘客的责任人。女乘客在购买了车票之后,与大巴车司机以及其所在公司,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个消费型的运输合同,作为承运人,大巴司机和运输公司等,有责任保护乘客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当女乘客遭遇其他乘客猥亵,司机有义务但更有责任出面阻止,至少要协助报警,对事情进行积极地干预与处置。这是司机的法律责任,而不能将帮助女乘客、打击大巴车上的违法犯罪视为道德义务。
对公共区域内的相关安全事件、他人需要帮助的事情等,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心态是认知的错误;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人自扫门前雪”等心态对待的,是道德与正义之心缺失;而对大巴车司机来说,对自己车上的乘客正在遭受的侵害无动于衷,则明显就是失职甚至是违法了!对此,当事司机被暂停工作甚至停职等,都不冤。而面对此次事件,我们更有必要对照深省与反思:谁敢保证犯罪嫌疑人下一个侵害的不是我们自己,而今天选择旁观的我们,不会成为明天在遭受侵害时同时遭受他人旁观而陷入无助的对象呢!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