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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平反冤案更应铲除冤案滋生的土壤

2014年12月16日 11:07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12月15日8时30分,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正式向呼格吉勒图家属送达再审裁定,社会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最终宣告无罪。再审判决主要内容:一、撤销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蒙冤十八年,从“真凶”再现亦是将近十年时间,呼格吉勒图案才平反,这一结果来之不易。个案获得昭雪,自然是一件幸事,接下来还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及给予国家赔偿,给家属和公众一个交代。但是,我们更应当关注冤案产生的土壤与机制,必须从制度上铲除这些土壤,才是重中之重。

  一方面,我们欣喜地看到,当年产生呼格吉勒图冤案的一些土壤正在消除和消失。其一,当年呼格吉勒图案处于所谓的“严打”期间,一切从重从快,从案发到执行死刑只用了62天。但是,今天“严打”已经不再提,司法回归常态化,今后这种草率侦查、起诉和审判估计较少发生。其二,当年死刑复核并没有收回到最高法院,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仍然是由内蒙古高院自行复核的。而现在,死刑的复核权已经上收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对于死刑复核比较慎重,像呼格吉勒图这样的冤案今后恐怕也很难通过死刑复核。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仍然看到,许多可能产生类似呼格吉勒图冤案的土壤并没有消失,仍然可能继续生产冤假错案。其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当年,呼格吉勒图正是遭受了生不如死的刑讯逼供,才被迫作了有罪供述,但这样的非法证据并没有在法庭上得到有效排除。2012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但这一机制仍然很不完善,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运用,很难保证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能真正得到排除。其二,“疑罪从无”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呼格吉勒图案在审理中,疑点重重,但是,最终仍然认定其有罪。在今天,“疑罪从无”原则虽然在刑事诉讼法确立,但是,在实践中“疑罪”往往还是从有,或者是从轻、从挂。如此,冤案还是难以避免。

  再有,冤案平反的机制也是令人揪心和遗憾。一方面,冤案平反往往难以启动,像呼格吉勒图案,历经十年才启动再审程序,而河北的聂树斌案,也是历经多年才启动再审程序。另一方面,冤案平反往往依赖于“真凶再现”和“死者复活”,像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的平反都是如此,真正能以“疑罪从无”进行平反的冤案寥寥无几。再一方面,冤案平反也往往依赖于审判法院自行纠正,导致冤案平反步履维艰,像最近聂树斌案由山东高院异地审理,只是一个特例,并没有形成相应的机制。

  要确保类似的冤案不再产生,以往的冤案能得到有效纠正,就必须认真思索冤案产生的土壤,下大力气进行司法体制和机制的改革,进一步完善法律以及最大限度地落实现有的法律规定,让冤案不再成为社会的心头之痛。 ■杨 涛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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