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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民告原“绿大地”公司索赔案一审宣判

2014年12月16日 17: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昆明12月16日电 (王艳龙)记者16日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四起股民状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索赔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两位股民败诉,两位胜诉。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后投资成为股民是否打赢官司的关键。

  原绿大地公司成立于1996年,2007年1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是云南省首家民营上市企业。2011年3月1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对被告原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学葵执行逮捕。2013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蒋凯西、庞明星等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事情败露后,陆续被股民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昆明中院在受理后,陆续开庭审理原告周福彩、陈玉兰、杨栋、许炳荣的索赔案。

  法庭审理认为,绿大地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按照证券法律规定,负有如实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及时、准确披露相关重要信息的义务。经(2012)昆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审理认定,绿大地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2007年年报,2008年半年报、年报,2009年半年报、年报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增资产、虚增收入的虚假陈述行为,并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的直接责任人何学葵、蒋凯西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基于上述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本案中绿大地公司在《招股说明书》、2007年-2009年年报和半年报中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应当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绿大地公司2007年12月6日公开发布了首次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并在其后的2007年年报,2008年半年报、年报,2009年半年报、年报中均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呈现一个连续的状态,故认为其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最早发生的时间:2007年12月6日。2010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司发布公告,绿大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当日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对揭露日的认定标准,认定为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

  依据相关规定,投资人在2007年12月6日至2010年3月18日期间买入绿大地公司股票,并在2010年3月18日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而产生亏损的,应认定为与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福彩经济损失人民币15735.5元等,被告何学葵、蒋凯西对相应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玉兰经济损失人民币62368.14元等。

  法院认为原告许炳荣、杨栋在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被揭露的情况下,继续买入该公司股票,应当属于明知投资风险存在而自甘冒险的投资行为,故驳回二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案发后,昆明中院已依法受理了投资者提起的案件五十余件,涉及标的额近700万元。目前,其他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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