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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年施行

2014年12月17日 10:2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今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何尽快完善配套政策、如何切实贯彻好条例作了介绍。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润秋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益,关系到公权力的正确使用,对于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大影响。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大清介绍,条例共七章、五十七条,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征收空间和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严格认定公共利益,防止利益滥用。根据宪法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对公共利益作了明确界定。为此,条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沿用国务院的规定,第九条增加了对公共利益的审定和公开程序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对具体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审查机制。

  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基于大多数群众的要求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尊重群众意愿,保护群众利益。但旧城区改建项目具有特殊性,是否启动、何时启动、如何补偿等应当更多地听取和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见,取得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实行旧城区改建要尊重房屋所有人的意愿,征得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方可启动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程序。第二十条对旧城区改建的补偿方案和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作了详细规范。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十分关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备受关注,评估机构应为独立机构,其评估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为此,条例将“评估”作为第三章,对评估原则、机构、方法、选择过程、监管以及评估结果公布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同时,为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参加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被征收人人数和被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获得所选投票比例和方式作出明确要求,以确保体现多数被征收人的意愿。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特别注重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政策的不断完善,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达到和谐拆迁的最终目的。条例第四章“补偿”明确了征收补偿的范围、产权调换、补偿方案、救济方式等问题。充分考虑到在房屋征收中,明确增加对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期限和原址返迁时房屋补偿面积不得小于原居住面积的规定,以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及公示时间和程序。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和补偿方式进行了明确规范。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孟辉表示,根据条例抓紧研究和制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等配套措施,对各市(州)、县(区)要根据条例的各项规定,对本地原有征收制度政策进行清理和补充完善,切实做好条例施行的衔接工作,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孟辉强调,将严格依法行政,杜绝行政强拆,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房屋征收矛盾纠纷的应急处置机制和长效工作机制;推进信息公开,坚持阳光征收;强化监督考核,提升征收管理水平;强化行业管理,推进行风建设。 记者杨傲多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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