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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拒不执行罚金情节严重可追刑责

2014年12月17日 10:30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当前,公民、法人、经济组织等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罚金刑事判决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情节还较为严重,而实践中很少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会损害法治权威,不利于刑罚统一正确执行。笔者认为,对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罚金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罚金判决的行为,损害判决的权威性。罚金作为对犯罪的公民、单位惩罚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刑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与作用,特别是对侵财型犯罪、破坏市场管理秩序、危害经济安全、金融管理等犯罪都规定了罚金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依法对应当判处罚金的案件判处了罚金。由于受犯罪人员、犯罪单位的收入、经济条件、罚金数额不同等因素的影响,罚金刑执行情况不尽相同。在没有履行罚金义务的犯罪人员、犯罪单位中,有较大数量的人员和单位具有履行罚金义务的能力,却以隐匿财产、收入,转移财产等手段拒不执行法院关于罚金的判决。这种行为公然藐视法院判决的权威,也损害了司法公正性。

  对拒不履行罚金义务的人员和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条规定的判决、裁定,包括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判决、裁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有些拒不执行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刑事追究,但是以拒不执行罚金判决进行刑事追究的却十分鲜见。拒不执行罚金判决是指犯罪人员和犯罪单位有履行罚金义务的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在法院作出罚金判决后,隐匿、转移、变卖财产和犯罪所得,使罚金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执行的;(2)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有履行罚金的能力却拒不履行罚金义务,或者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存款等,经常有高消费行为,却不履行罚金义务的;(3)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法院对罚金刑依法执行的;(4)具有执行罚金刑义务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前三项行为的。

  加大对拒不执行罚金判决行为的追究力度,有利于震慑犯罪,提高预防效果。具有履行罚金能力的犯罪人员拒不履行罚金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非常消极的示范作用,容易让公众对罚金的判决效力和执行力度产生怀疑,使更多的公民和单位认为即使不履行罚金义务也不会有严重后果,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长此以往,将不利于维护法治尊严,不利于预防该类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对拒不执行罚金判决行为的规制,有利于培养遵法、守法、崇尚法律的良好法治环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强化法治权威、培养社会公信的重要举措,对拒不执行罚金判决的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惩处,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逐步培养公民、法人、经济组织和有关单位遵法守法意识,增强法治理念,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张贵才 作者单位: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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