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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现状及制度完善

2014年12月17日 11:2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小额诉讼程序研讨会”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召开。会议主题为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现状及制度完善。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各基层法院的法官,和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淮阴师范学院的专家学者等近60人参加了会议。

  清浦区法院院长王新阳介绍了该院小额诉讼程序运行情况及取得的经验(相关调研报告见本报明日第8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孙佑海肯定了清浦区法院的探索和经验,认为清浦区法院的经验可以复制,应当推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也认为,应当形成示范案例,加以推广。

  在会议研讨阶段,江苏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李后龙做了主旨发言。他梳理了阻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原因,提出了适用原则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与会代表围绕清浦区法院小额诉讼程序运行情况和经验以及会议主旨发言,就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模式、案件类型、程序转换、程序简化、裁判文书制作及救济机制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主要观点如下:

  一、关于启动模式

  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扈纪华介绍了德国法定适用、日本选择适用、我国台湾地区“法定+选择”三种不同模式。她表示,小额诉讼程序究竟是法定适用还是选择适用,与各国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密切相关。适用范围窄的一般采取法定适用,适用范围宽的可以选择适用,我国民诉法采取的是法定适用立法例。江苏高院民一庭庭长王世华认为,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敏、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认为,对于仅是诉讼标的高出法律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应允许当事人协商,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肖建国认为,即便是复杂案件,如果当事人合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二、关于案件类型

  由于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具体案件类型,因此各地法院的规定有宽有窄。宋朝武认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范围窄,案件类型应当细化,但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身份关系纠纷应排除在外。肖建国提出,小额诉讼程序旨在方便百姓接近司法,应防止其成为大公司收债的工具。

  三、关于程序转换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可否转化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李后龙认为,应严格限制小额诉讼程序向简易程序转化。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情复杂,应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北京大学教授潘剑峰赞同这一观点,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属简易程序之一种,再转为简易程序,不合法理,要转就应转为普通程序。肖建国认为,程序转换应有三种形式:一是小额诉讼程序先转为简易程序,如发现不合适,再转为普通程序;二是小额诉讼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三是看案件复杂程度,如果案件简单即转为简易程序,如果复杂,应直接转为普通程序。

  四、关于程序简化

  李后龙认为,程序简化与程序保障是一对矛盾体,应予以协调和平衡。小额诉讼程序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即可,不需另搞一套。缩短答辩期和举证期在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中已有规定,不必再缩短。审限缩短的做法尤其不可取,会徒增法官困扰,造成小额诉讼虚置。肖建国认为,在立案时应当按照“小额、简单、复杂”的先后顺序,先把小额案件挑出来,这符合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他还认为,传统庭审模式先调查、后辩论的做法过于僵化,清浦区法院采取法官主动询问、直接释法的做法,简便易行,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刘敏建议借鉴美国法院晚上和周末开庭的做法,变通开庭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利于当事人诉讼。

  五、关于裁判文书制作

  针对目前各地法院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格式不统一以及裁判文书应当如何简化、简化到何种程度的问题,肖建国认为,简化小额诉讼裁判文书具有合法性,但判决书应按照民诉法的要求,写明判决结果和判决理由。刘敏提出,我国可借鉴域外经验,采用格式化裁判文书或录音判决。还有代表提出,文书样式应当统一,建议专门设立小额诉讼案号,即“民小初字第×号”。

  六、关于救济机制

  小额诉讼救济包括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和程序救济权。对于前者,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浩认为,民诉法对于小额诉讼程序规定了简单案件及数额双重标准,由于案件是否简单不易判断,故应赋予当事人异议权,这既有助于法院慎重裁判,又能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经法院审查,异议不能成立的,应驳回异议,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肖建国认为,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具有正当性。对此,宋朝武持相反观点,认为若符合小额案件标准,则不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对于后者,刘敏主张,应允许小额诉讼当事人到一审法院申请再审。扈纪华则认为,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到一审法院申请再审,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至于再审如何操作,则有待进一步研究。潘剑峰认为,小额案件救济途径应与案件性质相适应,救济力度与救济对象之间应遵循比例原则。小额诉讼不能通过再审程序纠错,而应建立有限上诉制度,即仅程序瑕疵允许上诉,其他不许上诉。肖建国建议,应严格再审事由和门槛。王世华认为,如果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裁决结果不服,应当给一个救济途径,即审判监督程序。

  七、关于其他问题

  南京大学教授吴英姿认为,在小额诉讼已经克减当事人程序权利的情形下,如果再进一步简化程序,则可能导致程序失灵,故应当慎用小额诉讼程序。南京师范大学教授陈爱武认为,可以成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协调专业化审判和大众化审判的关系,专业化审判由法官进行,大众化审判可吸收社会力量如律师参与。淮阴师范学院教授季秀平针对法院专人专车送达极大增加法院司法成本的状况,建议小额诉讼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审结,而不要强求一个月内审结,以时间换取人力和物力的投入,降低法院的司法成本。

  (作者单位:淮阴师范学院)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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