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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东山中学原校长陈某云涉受贿二审获刑10年

2014年12月17日 14:00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原海口市东山中学校长陈某云,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校校安工程的建设施工过程中给予相关承建方便利和帮助、在订购教辅材料和学生校服过程中给予相关供应商配合和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2.7万元。日前,海口中院二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受贿22.7万元,一审获刑10年

  陈某云今年52岁。2004年7月,调任海口市东山中学校长,他便开始主管东山中学的全面工作。

  王某是东山中学旧教学楼的拆除、教师宿舍的改造、女生卫生间的建造、教学楼、办公楼和食堂的加固等四个校安工程的承建方,为了感谢陈某云在其施工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帮助,2005年10月某日,东山中学拆除教学楼工程竣工后,王某送给陈某云20000元;2007年12月某日17时许,东山中学女生卫生间工程竣工后,王某送给陈某云7000元;2008年11月某日,东山中学教师宿舍改造工程竣工后,王某送给陈某云25000元;2011年11、12月期间,东山中学教学楼、办公楼加固工程竣工后,王某送给陈某云5万元。

  海口市东山中学于2007年建造一栋教学楼,2010年建造两栋学生宿舍楼,李某是两个工程的承建方,为了感谢陈某云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配合和帮助,李某于2008年春节前送给陈某云10000元,于2011年9月份的某日送给陈某云20000元。上述款项,陈某云均当场收下。

  2009年,陈某云利用有权选择教辅材料供应方的职务之便,决定向林某采购教辅材料并通过班主任动员学生订购,由班主任收齐订购款后由学校财务统一交给林某。林某在收到订购款后就按照事先与陈某云约定好的比例送给陈某云好处费。2009年至2013年期间,林某交给陈某云好处费共计5万元,陈某云从中拿了16000元,其余分配给其他老师或教职员工。

  林某福是承接海口市东山中学学生校服制作的中标方,由于东山中学学生订购校服以自愿为主,陈某云就安排老师动员学生订购。林某福每学期都送给陈某云4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好处费。2010年至2013年期间,林某福送给陈某云共计45000元,陈某云均当场收下。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云分别于2013年11月19日、21日、25日、27日4次分别化名向中共海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上交赃款共计46000元。

  原判决认为,陈某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27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陈某云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案发前上缴部分赃款,认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陈某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宣判后,陈某云不服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其上诉提出收受的教辅材料供应商林某好处费50000元中的34000元分给了其他老师或教职员工,此34000元不应认定为其受贿款;其是被动收受他人贿赂,不是索贿;其在案发前曾委托他人向区委书记反映自己的受贿问题;其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案发前已上缴部分赃款。请求从轻处罚。二审法院查明,原判决认定陈某云受贿的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上述所列证据为证。二审期间,陈某云及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均未提出新的证据。

  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口中院认为陈某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2.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关于陈某云所提其收受教辅材料供应商林某好处费5万元中的34000元分给了其他老师或教职员工,此34000元不应认定为其受贿款。其他老师或教职工与林某无交往,未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林某的好处费,不能认定34000元是其他老师或教职工收受的贿赂。关于陈某云所提其是被动收受他人贿赂,不是索贿。经查,原判并未认定陈某云系索贿,其被动收受他人贿赂不影响对其构成受贿罪的认定及量刑。关于陈某云所提其在案发前曾委托他人向区委书记反映自己受贿问题。经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发现陈某云受贿线索对其进行调查谈话过程中,陈某云才交待了自己的受贿问题。因此陈某云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对于陈某云如实供述、案发前已上缴部分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情节,原判已予以认定,并已据此对其从轻处罚,二审不能据此再次对其从轻处罚。

  原判决认定陈某云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胡坤坤 记者 李美香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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