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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属违法“维权”遭起诉 被判道歉赔款

2014年12月17日 14:43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漫画 /陈春鸣

  患者家属认为亲人就诊过的门诊部存在误诊致其亲人死亡,遂报警要求立案;门诊部认为患者家属散布侮辱言论致其被迫停业及当事医生无法执业,又一纸诉状将患者家属告上法庭。12月16日,深圳宝安区法院向羊城晚报记者透露,法院最后判处患方侵权行为成立。这或是深圳市第一例医疗纠纷引发的侵犯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名誉权案件。

  原告 家属行为过激构成“医闹”

  法院 虽非“医闹”也要赔偿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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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原告一方,深圳永安门诊部和该门诊部主任江医生表示,患者9月2日晚间在家中不明原因死亡,患者的丈夫陈某生及其家人以患者曾经来永安门诊看过病为理由,要求门诊部承担责任。家属和永安门诊同意对尸体进行法医鉴定,但当时尸体检验报告尚未出具。

  原告表示,9月5日患者家属纠集不明身份的社会闲散人员数名围攻干扰门诊部,采取封堵大门、打条幅、泼红油漆、撒纸钱、烧香、播放高音喇叭、向路人和在门诊内就诊的患者散布对门诊和门诊负责人江医生的侮辱言论等不法行为,致使2014年9月5日至20日期间,医疗机构服务中断停止。

  “闹事人员扬言,要继续围攻永安门诊,并要抬尸体来门诊摆放。”原告称,患者一方试图通过不法手段胁迫医方向其支付赔偿金,符合“医闹”的特征。

  原告要求患者一方赔偿原告深圳永安门诊部停业经济损失人民币65754元 ,对江医生的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6391元,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宝安区法院认为,“医闹”一般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的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属于“医闹”,但被告均属于死者的家属,也不存在从中牟利的情节,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在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存在拉条幅、烧纸钱等不当行为,但并未达到足以使深圳永安门诊部停业15天的严重情形,且该门诊部也没有停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业损失,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上述不当行为明显影响了深圳永安门诊部的正常营业,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营业损失500元。

  本案双方因医患纠纷发生争执,在原告对患者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尚未证实的情况下,被告公然在深圳永安门诊部挂出条幅“无良医生江××,还我爱妻”,已经侵犯了原告江医生的名誉权,考虑到该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 家属维权岂能称“医闹”

  法官 医疗纠纷维权应循合法途径

  被告陈某生辩称,自己的妻子到原告的个人诊所治病,因原告的误诊延误了治疗,致使原告的亲人在治疗当天就不幸死亡。被告称,原告为了抵赖自己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责任,不但未对陈某生以任何安慰,反而先告状,企图阻止受害家属维权,这让受害人的家属非常气愤和心寒。

  作为被告一方的陈某生(患者的丈夫)称,医闹是指患者家属采取措施扩大事态从中牟利的组织和个人,是医疗纠纷之外的第三方,本案并未发生原告所诉称的医闹行为,原告无端猜疑陈某生纠集社会闲散人士,其目的就是为了阻止受害人维权。

  陈某生声称,实际上,原告并没有歇业或关门。

  宝安区法院法官刘静涛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患者家属因患者经治疗后死亡,纠集亲属前往门诊部讨要说法,其维权行为无可厚非,但其后家属在门诊部门前拉条幅、烧纸钱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超出合理维权的范畴,明显影响了该门诊部的正常营业,侵犯了门诊部的正常经营权。

  刘静涛说,本案双方因医患纠纷发生争执,虽然患方的行为事出有因(亲人逝世),但不能以此就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患方家属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承担向医方赔偿的责任。至于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方家属应当循合法的途径解决,如通过民事诉讼,而不应该违法“维权”。文/记者 沈婷婷 通讯员 吕静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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