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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呼格案:积极善后填补正义迟来之痛

2014年12月18日 09: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正义虽不会缺席,但也绝不能耽搁在路上。实现法治强国梦,离不开每一个法律人为之付诸行动的勇气和责任担当。

  日前,广受媒体跟踪报道和社会关注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在被告人被执行死刑18年之后,终于获得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已经含冤而死、当年才19岁的“流氓、强奸、故意杀人罪犯”呼格吉勒图,被宣判无罪。

  “呼格案”是我国被执行死刑案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改判无罪的第一例。经历漫长曲折的申冤过程才得以昭雪,姗姗来迟的正义让公众真切感受到司法实践中纠错之难。冤案纠错机制为何如此难以启动?这跟办案人员“重结果、轻过程”的旧有办案思维习惯密不可分。事实上,平反一起冤案,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及政法委等诸多机关及办案人员,由此冤案申诉过程往往演变为现实利益失衡的博弈,结果昭然。

  著名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不足以完全避免错判。换句话说,实体属于认识论的范畴,实体是为了查清犯罪事实真相;公正属于价值论的范畴,程序是为了过程的正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出台司法解释,都贯彻了疑罪从无原则精神。但笔者认为,这种规定仍属于程序法上的实体规定,并不具有真正的程序法意义。具言之,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程序,纠错主体只能是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和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司法实践中几乎无一例案件是由当事人申诉来启动。然而,西方国家纠错机制引入独立的错案审查机构,却很值得借鉴。例如英国成立了包括律师、学者、普通民众在内的独立错案复查委员会,发现冤案提交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例如美国一些由法学院教授和律师组成的民间组织,通过DNA证据寻找冤案,帮助蒙冤者洗脱罪名。

  “呼格案”纠错绝不能止于无罪宣告,诸多善后工作须及时跟进。既然已经确定“呼格案”是一起不折不扣的冤案,就要迅速启动国家赔偿程序,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恢复名誉等。依法严惩真凶,以公平正义告慰死去的亡灵。追究相关违法办案人员责任,让冤案成为警示后人的“里程碑”。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特别是在贯彻和落实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出的“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的背景下,除了完善快速纠错机制之外,还需要司法机关坚守程序正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历史和良心的检验。

  反思“呼格案”,我们须清醒地认识到:依法治国的法治道路还很漫长,正义虽不会缺席,但也不能耽搁在路上。实现法治强国梦,离不开每一个法律人为之付诸行动的勇气和责任担当。黄凤军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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