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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构建完善的信息化审判管理模式

2014年12月18日 09: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目前,法院系统的审判管理是利用公开的信息化平台对审判工作的各个步骤,包括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进行信息化管理,以确保各个步骤在既相互独立又彼此制约的状态下,进而有效避免行政权力对于司法权力的不正当干扰。构建完善的信息化审判管理运行模式,对于保证审判权的高效率、高质量地运行和公正行使至关重要。

  西方国家信息化审判管理的成熟经验做法具有很强的借鉴性。例如,新西兰法院采取信息化技术进行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开庭前,该国法院采用在线发送配合送达机构专门送达的方式送达传票;庭审过程中,采用了电视电话、电子记录等先进的信息化设备,保障证人、被看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等即使在不便出庭的情况下也可以远程参与庭审。最具特色的是该国的庭审速录工作系统,庭审语音借由麦克风传递给速录员,由几位速录员在独立的办公室完成速录工作,至少十五分钟即可形成庭审笔录,一小时左右即可形成全部文件并送交当事人和法官。可见,发达的信息化建设对于提高法院办案效率如虎添翼。

  一些地方法院在信息化审判管理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改革尝试。如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信息化与审判管理的充分融合,从传统的纸质材料进化为电子材料,充分节约司法资源,并且有效避免了传统纸质材料形成、阅读、修改、复制、保存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疏漏和错误,从而更有利保证审判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科技审判法庭、“三同步两公开”实现了案件信息的全程同步即时录入,完成了相关法院案件收、结、存等各项数据的全面汇总,甚至可以直接提取司法统计数据,生成每项统计指标的具体数据和数值,这都是值得肯定的地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司法体制”,要求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审判方式改革。笔者认为,推动信息化建设与审判结合应用机制,“全程留痕”的信息化技术手段,有利于防止有关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过问案件,有助于实现法院内部管理的去行政化,确保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和司法效率的提升。

  笔者认为,信息化审判管理对于防止审判权的滥用,保证审判权的公正行使。我国传统的审判程序和审判机制,存在弊端,要保证审判权的公正和效率,必须构建信息化审判管理结合应用模式,实现审判流程的信息化管理,解决传统审判管理方式不能解决的难题。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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