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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民政局被判重新答复周筱赟 是否公开信息仍未知

2014年12月18日 10:12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下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业余爆料人周筱赟诉北京市朝阳民政局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也就是朝阳区民政局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重新进行答复。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今年1月,周筱赟陆续公开披露李亚鹏及其嫣然天使基金涉嫌侵吞明星和机构捐款,并在今年1月8号和2月6号,两次向朝阳民政局提出:公开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的验资报告等信息。尽管朝阳民政局两次都受理了请求,但是,周筱赟对回函并不满意,因此提起诉讼。此次周筱赟的胜诉意味着什么呢?嫣然天使儿童医院的相关信息是否能就此公开?

  昨天下午两点半,接到法院判决的周筱赟以一条连续使用了四个感叹号的消息,表达自己的心情。

  周筱赟:第一个就是要求朝阳区民政局也就是被告撤销此前拒绝向我公开嫣然天使医院财务信息的这么一个决定,第二个就是责令朝阳区民政局必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对我原告周筱赟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重新做出答复。然后案件诉讼费50元由败诉方,也就是朝阳区民政局承担。

  2014年1月,周筱赟陆续公开披露李亚鹏及其嫣然天使基金涉嫌侵吞明星和机构捐款,并两次要求朝阳民政局公开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的验资报告等信息。

  周筱赟:1月27号收到了朝阳区民政局的书面答复,答复说权利人不同意公开,因此本机关不予公开,我在2月6号,再次向朝阳区民政局申请信息公开。

  朝阳区民政局方面认为,周筱赟所申请的信息,是社会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嫣然天使儿童医院才是该信息公开的主体。

  民政局:我们接到申请之后,于2014年的2月8日,为原告出具了登记回执,说明我们受理了他的申请,接到这个申请之后,我们认为原告所申请的信息是社会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而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由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主动公开信息,又根据法律规定,民政部门是嫣然天使儿童医院的管理机构,法律规定它如果不主动公开的话,我们可以敦促它或要求它向社会主动公开,这个我们在2014年2月24日,向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发出了信息公开告知书,要求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公开原告所申请的信息。而且不止这些,我们一共要求它申请公开六项。

  但周筱赟表示,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在进行年检时,必然要向民政局提交这些自己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因此,朝阳区民政局是掌握这些信息的,必须公开,由此5月23号,周筱赟就朝阳民政局拒绝公开嫣然天使儿童医院财务信息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于昨天下午做出一审判决:周筱赟胜诉。不过,相比于周筱赟的心情,代理律师任佳慧对于结果没有那么满意。

  任佳慧:这里面有一个我们不太满意的地方,首先它撤消了这个告知书我们是满意的,但是它撤销告知书的原因是程序违法。因为它没有按照《信息公开条例》21条的规定,没有按照法定形式进行答复。

  《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的规定为:行政机关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答复。

  任佳慧:实际上他还有一个伏笔,它对于原告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它认为被告存在继续调查或裁量的空间,所以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的内容予以公开的诉讼请求是不支持的。等于它撤销了这个之后,它是责令被告在十五日之内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的申请重新进行答复,但并不是我们所要求的,就是对这个信息予以公开。

  也就是说,即使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没有提起上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所要进行的工作,也只是对周筱赟的请求履行重新答复的程序,但至于答复的内容是什么、周筱赟所希望公开的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的验资报告等信息又是否能由朝阳区民政局公开,依然是未知数。

  任佳慧:这个下一步只能看对方是不是上诉,如果不上诉的话,那他们十五日之内做出的答复,我们可能会根据它答复的内容再做相关的事,如果不公开或者什么样的,那我们会做复议或者诉讼,如果公开了,那当然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

  今年8月,民政部公布相关审计结果,称嫣然基金不存在财务问题。昨天朝阳法院下放判决书后,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也是通过官方微博做出了回应,回应中说:本案件诉争主体为周筱赟与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并非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诉争事项也不是北京嫣然天使医院是否履行信息公开行为。他们同时还表示:欢迎社会依法监督。(记者周益帆)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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