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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死刑犯重要物证何以全部灭失?

2014年12月18日 14:53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18年之后,呼格吉勒图的案子翻了过来。尽管当事人已经死了18年之久,但法院仍然可以判案,根据是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此可见,证据有多么重要!

  据报道,公检法在该案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证据不足。岂止是“证据不足”,律师苗立对媒体披露:卷宗中出现的“非常重要”的三个物证,在律师要求出示时,内蒙古高院口头告知,已全部灭失。

  中国有句老话,杀人灭口,死无对证。但这是现代社会以前的老话,那时候,过于相信口供。现代社会,虽然死人不能开口,物证却是可以代替死人 “讲话”的,而且是真正的“重要讲话”。因此,保存物证至关重要。人命关天,物证就是人命,同样关天。这些道理公检法人员比老百姓更清楚,所以,当公检法杀人之后,必须在相当长的时期保存重要物证就不用老百姓告诉他们了。

  呼格案竟然所有重要物证全部灭失,令人深思。当年办案检察机关将卷宗移送到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时,同时移送了三件重要物证:呼格吉勒图的8枚指甲、一个工作卡,还有两盘录像带。中院有接收签字。比这三件物证更为重要的证据,是当年警方提取了受害者体内的凶手所留精斑。警方当时没有将呼格的精斑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对比,而9年后赵志红供述自己是“4·9女尸案”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又神秘丢失。什么叫“一错再错”?此之谓也。当时提取了受害人体内的精斑,没有做DNA对比,这是一大错。即使18年前内蒙古不具备鉴定技术,但北京、上海都有非常先进的设备可以做鉴定。北京离内蒙古才几个小时车程?!再急迫的“杀人立功”或“立功杀人”也不应当连上一趟北京鉴定DNA的时间都挤不出来吧?再错的是保存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丢失”,这让自认真凶的赵志红案最终认定时少了一个关键证据。一方面,在公众看来,办案机关一错再错;另一方面,或许在某些人那里,却是一石二鸟:关键证据丢失,既给呼格案平反制造了障碍,又给赵志红案确认制造了障碍。诚可谓“机关算尽太聪明”。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句中国古语,是对一切犯罪分子说的,是对所有故意犯罪分子说的。倘若说当年匆忙制造错杀呼格吉勒图的办案人员或许“主观故意”不十分明显,后来制造精斑等关键证据丢失的人员“主观故意”就十分明显了。什么人才需要让这些关键证据丢失呢?换句话说,关键证据丢失对谁有利呢?人人心中都有一杆秤,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还是老话说得有理。凡是经过时间的检验,一代又一代人相传留下的老话,我以为都是具有普世价值的“宇宙真理”。有人不信,反正我信。

  该查一查这些年重大案件的关键证据保存如何?首先应当自查上报,然后互查、复查,再然后规定若干时间解密,供社会公众查阅。关键证据在哪里丢失了,保管者要负法律责任。讲依法治国,司法机关不把关键证据保管好,拿什么做到呢?关键证据在司法机关一再丢失,重要物证全部灭失,人们如何相信依法治国呢?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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