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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某些建设项目环评未完成便已审批属违法

2014年12月19日 12: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12月19日电(记者 阚枫)最高人民法院19日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不惜违反行政程序超常规审批某些建设项目,有的项目环评报告还没出来,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就已作出。

  19日,最高法首次通过新闻通气会的方式发布环保行政案例。在这十起案例中,一起发生在杭州萧山的204人诉环保行政许可的案例被最高法相关负责人特别强调。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2年。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要对风情大道进行改造,委托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对这个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卢红等204人是萧山区风情大道湘湖段“苏黎世小镇”和“奥兰多小镇”两小区的居民。

  因不服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的“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向杭州发改委提起行政复议。

  在复议期间,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了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函》作为其审批依据。卢红等204人认为涉案项目的建设将对两个小区造成不利影响,区环保局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遂以该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审查意见函》。

  杭州萧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方违反了《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关于环评审批行政机关在审批环节应进行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简单地说,出现了环评报告还没做出来,审批意见就已出具。据此,判决撤销被告作出《审查意见函》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针对这起案件,最高法行政庭庭长赵大光表示,环保机关受理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申请的基本前提是该报告书已经正式形成,且环保机关受理后应依法履行公开该报告书并征求公众意愿的程序后,才可予以审批。人民法院要严格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是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如果认为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有权确认违法或予以撤销。

  赵大光进一步指出,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惜违反行政程序,超常规审批某些建设项目,有的甚至以牺牲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代价,造成不良影响。只有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才能真正有利于促进城市环境改善和社会和谐安宁。

  赵大光说,环评报告是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审查和许可的重要依据,凡是建设项目涉及到对环境的影响,都应有环评报告,但是,有些地方对环评报告和环评程序,不够重视甚至流于形式。

  “比如案例中,有些环评报告还没出来,但是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就作出了,这表明一些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对环保监督不够严格,因此,加强司法机关对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督就十分重要。”赵大光说,通过司法监督纠正环保机关的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有利于促进培养环保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加强环境监督力度,也有利于对国家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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