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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呼格案中感受法治建设的暖意

2014年12月19日 16:38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尽管这一冤案拖了18年才得以昭雪,但迟到的正义毕竟来到了。呼格吉勒图案是我国在执行死刑的案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改判无罪的第一例。也因此有了我国司法领域中划时代的重要意义。痛定思痛之际,更需要我们做的是亡羊补牢,防止冤假错案的不断发生和破除案件再审中的“潜规则”。

  就宏观而言,难以做到绝对不出现冤假错案,但首先要采取严格的措施避免出现冤假错案,其次是要切实发挥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42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就此而言,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已经就再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即便是已经发现新证据的案件,提起再审的难度也极大。审判监督程序难以启动的原因十分复杂,司法机关中的“潜规则”和某些人员的慵懒也是无形的“拦路虎”。

  为了防止无序申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申诉的提出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且申诉的提出并不意味着立即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然而,实际上存在的各种主客观的阻力不扫除、“潜规则”不破除,提起再审就可能演变为“提不起再审”。按照刑诉法的原意,再审程序的提起必须十分慎重,但这种审慎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不是法律之外的干预。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呼格吉勒图父亲、母亲随即提出申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再审决定,12月13日作出宣告无罪的终审判决。换句话说,从呼格吉勒图父母亲申诉到平反历经18年,从决定再审到作出终审判决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两厢对比可以看出,案件的阻力不小。而如何防止法外因素干扰案件的重新审理也应当成为今后制度设计的一个重点。

  审慎提起再审程序与贯彻有错必纠的原则并无矛盾,关键是有没有新的证据。一般而言,发现具有实质意义的新证据就应当提起再审。为了防止法外因素对再审的干扰,可以采用异地指定管辖提起再审,也可以探索由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负责再审省高院终审的案件。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也可以尝试吸收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并防止提起再审失之以滥。譬如,有一些国家通过吸纳民间救援机构的专业力量,推动专家学者有序参与提起再审案件的审查,也是可供借鉴的思路。

  对于案件再审和正义的最终到来,人们看到了诸多偶然性因素,例如,呼格吉勒图在1996年“偶然”地遭遇了女厕命案,又“偶然”地遇上“严打”,本案的峰回路转,再次是由于“偶然”地碰到另一嫌犯的供认。但其实案件得以沉冤昭雪的重点不是偶然性,而是偶然性背后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解释了为什么呼格案的再审今天能够冲破阻力。这种必然性正是人们对社会正义和法治的向往与热切期待、司法部门纠错的勇气、法治国家建设的坚定决心。而这种必然性也将成为未来推动社会公正、法治进步的巨大原动力。习近平同志对司法工作提出一个获得社会高度赞同的目标:“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呼格案当是在这一目标实现路程上的现实注脚。(作者为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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