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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地铁禁食”为何未立法

2014年12月19日 16:39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临近年末,盘点市人大常委会一年的立法,共有20部法律法规被审议,12部表决通过。过去总认为立法主要是立法部门的事,常委会审议也只是走一走法定的程序。参与了一些法规的立法过程,才知道立法工作极其繁琐、复杂,不仅涉及面广,利益诉求方多,几上几下程序严格,而且人们对法律条规是否有可操作性,思考也愈来愈缜密。法律,也是一个民族智慧和理性水平的反应吧。

  为明年的立法,各专业委员会都在积极准备着。这次教科文卫委报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都是从五六年前就启动了调研和起草工作。整个起草工作是一个民意集聚的过程,也是一个不同诉求的社会公众沟通的平台。以“急救条例”为例,随着人口规模不断扩大,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特大型城市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不断增加,现有的医疗急救体系及其相关规范已明显不适应这一要求。这一点,只要下去走走就可以看到,我们医院急诊室的条件普遍较差,特别是三级医院急诊室人满为患,高峰时段甚至没有“立足之地”,这是大家都有的共识。但在共识之中仍会有不同诉求,比如医疗急救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一、二、三级医院“冷热不均”;市、区政府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尚不明晰; 社会力量如何参与急救等等,如何既体现大多数人意愿,又协调、平衡不同利益,这是立法的关键。所以讲科学性、民主性,就应该把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

  民主是个好东西,但民主的实施是一件十分具体的事情。它有博弈,也有协商,有民众的切肤感受,也有专家的理性分析,并不是简单的“多数决定论”。有时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需要反复论证后让大多数人理解和接受。今年有个“轨交地铁能否带食品上车”的议案讨论,但赞成和不赞成的人数很接近,如果简单按票决立法,这个法的实施就会有相当阻力,常委会觉得条件不成熟,慎重考虑后决定暂不立法。这也是立法主体民主意识的体现。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讲到法治建设还存在的问题时指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摒弃老的管治立法的思路,学会用民主和依宪治国的观念去立法,让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成为常态,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每一部法律,都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作者为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驻会委员)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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