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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跨国跨省拐卖儿童28人 主犯一审获死刑

2014年12月23日 11:18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公务员、教师性侵未成年人要予以严惩。昨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及拐卖儿童犯罪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45起,8人被判处死刑、死缓或无期徒刑。

  省高院副院长袁永新表示,对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拐卖儿童犯罪的成年犯罪分子,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数据

  性侵未成年人案,全省今年审结745件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由全国100多名女记者联合媒体单位发起的“女童保护”公益项目,发布了《2013年儿童安全教育及相关性侵案件情况报告》。报告显示,2013年全年,全国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恶性案件多达125起,平均3天就曝光一起。

  昨天,袁永新介绍,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45起,其中,强奸案件517起,强制猥亵妇女、儿童案件185起,强迫卖淫案件14起,嫖宿幼女案件2起,引诱、介绍、容留卖淫案件27起。

  在这些案件中,共判处犯罪分子870人,其中,判处死刑、死缓或无期徒刑8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37人。袁永新介绍,今年全省法院审结拐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8起,判处犯罪分子116人。

  规定

  教师性侵未成年人要予以严惩

  去年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了7种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袁永新称,特别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教师等负有保护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有强奸、猥亵等性侵害犯罪前科劣迹的人员,以及造成未成年被害人受伤、死亡、怀孕、感染性病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他还表示,对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拐卖儿童犯罪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缓刑要特别慎重,减刑要从严把握,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说法

  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接受河南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嫖宿幼女罪是将幼女作为“卖淫女”身份处理,这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同时,嫖宿幼女罪其实规避了对“轮奸”的认定,成了犯罪者的“免死条款”。他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近年来,嫖宿幼女罪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昨天,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韩轩表示,希望立法机关通过修改法律,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协调起来,体现国家对性侵未成年人严厉打击的态度。

  案例1

  一公务员多次强奸幼女获死刑

  2010年冬,原为公务员的被告人张卫东先后2次将邻居幼女张某某(2004年12月出生)骗至其家中进行猥亵;后张卫东又先后2次将张某某骗至其家中奸淫。

  2011年冬、2012年3月,张卫东先后3次将幼女朱某某(2005年2月出生)骗至其家中奸淫。

  2011年春节后至2011年秋,张卫东先后3次将残疾幼女赵某某(2004年4月出生)骗至其家中奸淫;2012年春节前后,张卫东再次将赵某某骗至其家中欲奸淫,因故未得逞。

  综上,张卫东猥亵幼女1人2次,强奸幼女3人9次,其中1次未得逞。

  濮阳中院认定张卫东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其死刑。目前,张卫东已被执行死刑。

  韩轩说,国家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伸出罪恶之手,其行为严重违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操守,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性质更恶劣、后果更严重,对此,法院发现一例,严惩一例。

  案例2

  特大拐卖儿童案主犯一审被判死刑

  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谭永志伙同黄玉琴等22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结成收买、接送、中转、贩卖妇女、儿童的“灰色利益链”,先后作案26起,从越南、云南向河南、河北、山东等地拐卖妇女2人、儿童28人。张建霞等15人收买了被拐卖的儿童。

  郑州中院认定被告人谭永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建霞等15名被告人非法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为震慑、教育收买者,对张建霞等15名收买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分别判处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目前,该案在省高院二审中。

  韩轩说,张建霞等被告人因不能生育而收养孩子,但应根据收养法收养子女。他们收买儿童的需求,促使拐卖行为的发生,给被拐卖儿童及其家庭造成极大伤害。儿童不是商品,从源头打击收买行为,可以有效遏制拐卖方市场。

  案例3

  男子卖亲生子女获刑六年半

  被告人冯少华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生于2011年1月,儿子生于2012年9月。2013年5月,冯少华与妻子离婚,两个子女由冯少华抚养。

  2013年10月底,冯少华以2.4万元的价格将儿子卖给王某;2013年11月初,冯少华以1.6万元的价格将女儿卖给张某。

  夏邑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少华对儿女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却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将亲生儿女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韩轩说,拐卖儿童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以出卖为目的。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将亲生子女卖给他人,都应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若行为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是出于放弃、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目的,则应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赵强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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