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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旅游投资控股公司原党群部经理涉受贿获刑

2014年12月23日 13:22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海南旅游投资控股公司(下称海旅公司)原党群部经理在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05万元,为他人谋取招投标利益。12月17日,海南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英江有期徒刑九年。

  李英江系昌江黎族自治县人。2009年起至案发前,李英江在海旅公司工作,历任该公司业务管理部副经理、党群部经理、项目经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下半年,省政府委托海旅公司代建海南省旅游标识体系及公共信息图形符号项目。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李英江任海旅公司党群部经理、该旅游标识项目经理,负责招投标工作。期间,李英江认识了金沙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副经理李某。在该旅游标识项目招投标期间,李英江向李某透露了一些招投标工作进度和信息。李某组织了金沙公司、鲁中公司等四家公司参加投标。李某请李英江帮忙,并许诺按合同造价的5%给予李英江好处费,李英江表示同意。后鲁中公司中标该项目的第二标段工程,工程合同价为2142,2188元。为兑现承诺,李某在海口市第七中学门口附近送给了李英江60万元。同年12月7日,李某又在海口市南大桥附近路段送给李英江45万元。

  2014年5月9日,在偶然获知李某被抓获的消息后,李英江主动到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投案,交代了其收受李某好处费的情况。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英江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从事管理公共事务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贿赂10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一直如实供述罪行,且退赃13万元,有一定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英江表示服判,不上诉。□记者 刘江浩 通讯员 程玲玲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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