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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虐待未成年人致重伤死亡案检方可直接公诉

2014年12月23日 14: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2月23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今日谈及虐待未成年人时强调,如果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四部委今日举行发布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闫正斌和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介绍《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有记者提及,虐待罪是自诉案件,但《意见》规定了若在无人告诉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这是否突破了现行法律规定?做出这个规定有什么依据?

  史卫忠回应称,《意见》规定,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的,公安机关应当通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规定人民检察院起诉,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和第九十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规定这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当然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如果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公诉。

  史卫忠称,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意见》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虐待罪可以起诉,主要是考虑未成年人一般不具备诉讼能力,而伤害未成年人的又是他们的监护人,从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加害人的身份来看,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受到了强制、威吓。实践中,未成年人遭受家庭虐待的,实施虐待行为的监护人当然不会起诉自己,其他近亲属出于种种原因,比如难以收集证据,也不愿多管别人的家务事,怕惹麻烦等等,也往往无法或者不愿代为告诉。因此,检察院代为告诉就显得非常重要,这样可以更好地惩罚犯罪,也可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因此由检察院起诉虐待罪的规定,是符合刑法规定,也符合工作实际的。

  史卫忠补充到,刑法修正案九,目前正在社会上征求意见,有可能在明年出台,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在条款里面放了侵权,现在规定讲没有能力告诉的或者受到强制威吓不能告诉的,也可以和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做一个必要的衔接。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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