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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恒甫名誉侵权案败诉 法院判其向北京大学道歉

2014年12月23日 15: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 于立霄)北京大学起诉邹恒甫名誉侵权一案23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宣判,法院驳回邹恒甫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要求其删除相关微博,并在新浪微博连续7天向北京大学道歉。

  2012年8月21日,邹恒甫发微博称,北大教师“淫棍太多”,与梦桃源餐厅女服务员存不正当关系,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北大认为,邹恒甫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北大名誉,其行为已构成对北大名誉权的侵害;梦桃源公司认为,邹恒甫试图将其描绘成灯红酒绿、声色犬马的场所,与事实完全不符。双方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邹恒甫告上法庭。

  2014年8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要求邹恒甫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微博,并在其实名认证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北大赔礼道歉。邹恒甫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上诉理由是他的言论属于批评言论,没有侵犯名誉权的主观故意。

  此案在二审开庭时,邹恒甫向法院提交了两份新证据,一份是北京大学副教授余万里诱奸女留学生的相关报道;另一份是北大对余万里的处理公告,以证明邹恒甫所说的是事实,北大确实存在作风问题。但北京大学和梦桃源公司认为,这两份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上诉人微博的内容是侮辱诽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最终认为,邹恒甫存在主观过错,实施了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的加害行为,导致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且其行为已超出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构成了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鉴于邹恒甫发布的微博使用了淫棍、淫荡等字眼,符合侮辱行为的构成要件,其在诉讼中又一直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微博,因此认定其构成侵权,并作出以上判决。

  从今年1月20日此案第一次开庭审理至今,被告人邹恒甫本人从未露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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