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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级法院发布“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标准”

2014年12月23日 21: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深圳12月23日电 (记者 郑小红)深圳中级法院23日发布《深圳法院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该标准已正式委托深圳市律师协会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实施标准》进行评估。

  深圳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胡志光说,《实施标准》由总体要求、程序规范、实体指标、贯彻要求四个部分组成,包括执行工作流程规范、执行案件质量评价的标准体系。其中,程序规范和实体指标是核心内容。

  程序规范由执行准备、财产及人员查控、财产处分、执行监督、结案及执行案件退出机制等六部分组成。程序规范强调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处分,要求运用鹰眼查控网让被执行人及财产无处遁形;突出终本执行案件的执行措施采取率,提高终本案件结案标准,通过穷尽执行措施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通过主动移送破产或者限制个人高消费,提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

  实体指标由公正、效率和效果三个指标组成。公正指标突出执行公开,量化执行行为撤改率和国家赔偿率的考核,真正让当事人在每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效率指标强调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要求缩短平均结案周期。效果指标则着重于执行案件的执行结果,强调执行完毕率,提高部分执行率,同时考虑当事人的感受,设定信访投诉率。

  胡志光指出,《实施标准》具有适度超前性。

  此外,《实施标准》还引入了“执行不能”的概念,即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情况和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等“执行难”情况具有实质性的区别,“执行不能”是商事交易主体在市场中从事交易行为所应当承担的交易风险。胡志光说,该标准建立了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即执行不能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依法由债权人提起破产程序,或者试行法院主动移送破产制度;执行不能案件的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让其过“准破产人”生活。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高树表示,此次委托是深圳法院与深圳律师界一次良好的互动,在全国也属首次。深圳律协以这种良性互动的方式,参与到法院的司法改革中,对双方而言都是一次新的探索,也是推动构建法律职业化共同体的一次有益尝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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