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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国土资源厅官员涉腐剖析:权力蜕变让其堕落

2014年12月29日 14:00 来源:山西日报 参与互动(0)

  开栏话:

  以案示警,以案肃纪。“强化案例警示教育”是学习讨论落实活动重要任务之一。本报从今日起开设《案例剖析》栏目,选取我省近年来部分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作为反面教材,深入剖析他们腐败堕落的原因,以使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防微杜渐、廉洁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

  一个曾经荣誉满身的国土战线干部,本已“光荣退休”,如今却成为阶下囚。是什么原因令王有明堕入贪腐的深渊?用他自己的话说:“我没有能够按照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的要求去做,把手中的权力当成了一种荣誉,当成了一种以权谋私的筹码,当成了个人发财的工具。”

  案情介绍

  退休后案发,沦为阶下囚

  2010年11月,年满60岁的王有明从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的岗位上退休。此前近9年的时间,他一直任晋城市国土局局长、党组书记。王有明曾在乡、县、市三级担任部门“一把手”,素有“工作有能力、有魄力”“工作成绩突出”等赞誉,全省乃至全国国土资源系统的各种荣誉满身。

  但是,在这样一位“荣誉满身”的局长背后,却隐藏着惊人的贪腐事实。退休后一年,2011年12月3日,王有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经查,王有明在任职晋城市国土局局长期间,单独或伙同其亲属、下属等人为他人谋取利益,采取参与煤矿入干股、索要、办事收钱等手段,收受他人贿赂。

  在被开除党籍并取消退休金和退休待遇的同时,王有明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12年,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有明利用分管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工程建设、人事任用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2900余万元、10万美金,以受贿罪判处王有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忏悔书摘录

  实际行动与党的宗旨越来越远

  ●回想担任局长这九年,是我一生中最有成效的九年,更是我从辉煌走向毁灭的九年。这九年彻底葬送了我的一生,严重伤害了自己的家人,也连累了许多人。真是痛心疾首、万分悲痛。

  ●我的思想滑坡和理想信念出现一些动摇开始于当土地局副局长的后期。在副处级岗位上已干了十余年,年龄已快50岁了,眼看没有什么大的希望了。思想上开始消极失望,以前多年坚持的理想信念开始松动。

  ●在丰富多彩、眼花缭乱的社会现象面前,我失去了辨别能力、判断能力,在前呼后拥、荣誉喝彩声中渐渐昏头涨脑,迷失方向,忘记了一个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在国土局长的岗位上该怎么把握自己。虽然在会上还是振振有词地高谈阔论,但在实际行动上渐渐与党的宗旨越来越远了。

  ●在国土局长这个岗位上,我没有能够按照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的要求去做,把手中的权力当成了一种荣誉,当成了一种以权谋私的筹码,当成了个人发财的工具。更为可悲的是,我把荣誉当成了搞腐败的保护色,在取得一个又一个的成绩和荣誉后,我变得飘飘然起来,忘记了对党纪国法的敬畏。

  ●我所犯错误的另一个根源是自己长期存在的侥幸心理。警示教育的案例一个又一个,可就是觉得那是他们不会工作不会捞才出了事。在台上的时候心里想,我工作这么出色,各级领导都支持我的工作,谁会去告?谁会来查?退休后,心想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越来越没事。事实证明,到头来我还是没能躲过这一劫。

  案例剖析

  滥用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王有明腐败问题的累积性、继发性,牵连涉案人员的广泛性均严重危害了当地的政治生态,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其以身试法的沉痛教训,既有主观方面,也有客观因素,值得每个党员领导干部深思。

  其一,思想道德防线不牢,必然导致蜕变。

  出身农家的王有明,参过军,受过高等教育,在不同岗位上都做过一些有益的事,但他自律不严、思想蜕变,经受不住各种利益的诱惑,最终堕入腐败深渊。

  王有明担任晋城市土地局副局长后,当地刚开始对农村集体组织造地给予一定补助。他每次带队去立项和验收,村里往往要送些土特产。1998年后,土地开发逐渐走向个体化、公司化,保暖衬衣、毛衣、千八百元的现金开始渐渐进入王有明的思想、视野和囊中。这时,王有明认识到“金钱很重要,没钱啥事也不好办”。

  担任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后,求王有明办事的人多了,送钱送东西的人也多了,逢年过节的人情来往使得王有明家中门庭若市。王有明也曾在收与不收中徘徊,但“钱是别人拜年留下的,又没说让我办什么事”的思想占了上风,他在半推半就中接受着别人的财物。

  正是在这种思想的主导下,王有明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开始发生扭曲,开始以手中的权力为筹码,大量收受财物。

  其二,“八小时”以外的言行举止、婚姻家庭情况,对于守本分、保廉洁十分重要。

  2003年7月,高平市某煤矿承包人A,因审批下组煤,托B找王有明帮忙,口头承诺事成之后给王有明、B共35%干股。2004年12月,经王有明协调,该矿取得下组煤开采权。此后A虽未与王有明、B签订股份比例协议,但2008年2月至2011年1月,王有明和B两人5次分得该煤矿巨额红利。

  就这样,王有明利用矿产资源审核职能、土地资产管理职能、实施城中村改造工程职能及主管人事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拉拢关系、承接业务、给予保护,大肆受贿索贿,甚至在“干股”的诱惑下,充当了个别私企的利益代言人,直接上手为该企业的审批、贷款等事项打通环节、疏通关系,完全放弃了一个国家干部的本分和职责。

  此外,王有明长期担任晋城市国土局一把手,性格霸道、作风专断,导致党组会、办公会研究事项常常个人说了算,形成“一言堂”。王有明手中的权力极度膨胀,权力因失去监督而被滥用,王有明腐败问题的发生成了一种必然。

  从王有明案看,他受贿地点多在家中,其妻不但不劝夫戒贪,反而直接参与共同受贿达1400余万元之巨。由此可以看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言行举止、婚姻家庭情况,对于守本分、保廉洁同样十分重要。

  其三,在自己原籍的重要岗位长期任职,发生腐败问题的风险必然与日俱增。

  王有明是晋城市高平人,他一直在自己原籍的重要岗位长期任职,人际关系复杂。一旦本人党性修养和思想道德方面出现问题,利用职权受人请托为亲友谋取私利几乎无可避免。

  王有明在当地长期与一些私企老板在一起吃喝玩乐,在所谓的礼尚往来中成了相互利用的朋友。正如王有明所说:“社会上许多人尤其是那些有求于我的人或者准备求我办事的人,借助春节拜年给我送钱送东西,收吧当时心里并不乐意,不收吧又觉得不好意思。”

  王有明这些所谓的朋友关系,都是以利益为纽带形成的相对稳固的小圈子,一起利益分享、一起贪图享受、一起腐化堕落。在王有明干股分红一案上,这种现象体现得更为突出,王有明与同案几人均为同乡,相互间的所谓“信任”,促使他们一拍即合,但最终同陷囹圄。在贪欲面前,同乡情意异化为参与腐败、获取不法利益的同党。(记者 刘 宇)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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