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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新时期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14年12月29日 16: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法院与社会的关系、法院与政府的关系、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法院与媒体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是什么?中央为什么要提出这么一个理论?新时期法官又该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经验,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依法治国是党执政的基本方略。党要巩固执政地位、治理国家,必须依靠法治。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告诉我们,不论是执政还是执法,我们的宗旨都是为人民服务。历史上很多的惨痛教训多次印证了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古训。而司法为民是用司法的手段为民做主,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要以高质高效的司法产品取信于民,并不断拓展和延伸司法职能,像陈燕萍、詹红荔那样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把群众当成自己的亲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不断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审判的价值追求就是公正,只有公正才能体现司法的公信力,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因此,我们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新形势下,法官还要学会裁判的方法和艺术,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并要学会释法析理,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任务。法治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因此,作为新时期的法官必须要懂得自身的职责所在,要懂得什么是大局,如何服务大局。当前,民生是大局、发展是大局、稳定更是大局。法官要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杜绝机械执法、简单办案。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我们的法律体现的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必然在党的领导之下,法官要忠于党,要服从党的领导,只有这样才能无愧于党和广大人民群众。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理想、信念、观念、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方针。

  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要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当前中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期、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矛盾的激化,因此法官既要讲法律,也要讲政治,既要当法学家,也要当政治家。切忌关门办案、就案办案、盲目执法。要全面而充分地考虑每一个案件处理后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能顾此失彼,要动脑筋,要用法官的智慧办好每一个案件,只有这样才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要处理好法院与社会的关系。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对法院的工作给予高度关注的同时也充满了期待。所以法院办案要考虑案件发生的环境和背景,要考虑公众对案件的评价,要尊重社会的声音。人民法院只有妥善处理好与社会的关系,才能使我们的裁判做到情理、事理、法理的融合。

  要处理好法院与政府的关系。人民法院要妥善处理好和政府的关系,尤其是在处理一些行政案件中,既要保持人民法院的中立性,也要依法维护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在不损害老百姓利益的前提下,要积极促成官民对话,最大限度地和谐官民关系,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要处理好法院与人大的关系。人大是立法机关,也是人民法院的监督机关。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要把这种监督转化为促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力量,要建立健全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尤其是一些重大敏感的案件或者是代表关注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地汇报,求得人大的理解和支持,形成一种合力,使监督成为促进审判工作的一种动力。

  要处理好法院与媒体的关系。媒体的报道既是一种宣传,也是一种监督,是双刃剑。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要敢于接受监督,敢于接受批评,包括来自媒体的监督。当然,实践中人民法院必须学会正面引导舆论的导向,要敢于发声、善于发声,否则就会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声誉,给法院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当前信息技术革命和新媒体环境下,人民法院尤其要注重加强网络舆情的监管和处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官活的灵魂,是审判规律的客观反映,是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事实表明,法官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践行者,不但应当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而且要学会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并真正形成内心的确信和指南。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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