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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意见

2014年12月30日 13:1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意见》要求,在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民商事纠纷时,要正确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处理好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

  ■《意见》要求,在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权属纠纷时,对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要在认真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权,防止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

  ■《意见》提出,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违法论处

  ■《意见》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意见》要求,依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法纠正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干预非公有制企业自主经营的行为

  今天(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和民二庭庭长张勇健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情况。

  《意见》包括六部分,共20条。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指导意见的形式,对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

  为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交易,《意见》要求,在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民商事纠纷时,要正确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处理好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为帮助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面临的融资难问题,《意见》还要求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在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权属纠纷时,对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要在认真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权,防止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

  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情况下,为了更加发挥好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意见》提出,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违法论处;违反有关规定,但尚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意见》还要求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以及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措施以及涉案财物的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意见》要求依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法纠正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干预非公有制企业自主经营的行为。如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关于补偿财产损失的合理诉求。

  对于困扰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内的执行难问题,《意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破解,同时要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正常生产经营,采取诉讼保全和查封、冻结、扣押、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注意考量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客观实际,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要及时总结经验,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加快转型升级和“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向工商联、相关行业商协会、有关政府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加强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律意识。 (记者 罗书臻)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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