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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不应让国家财政当冤大头 违法官员应被追责

2015年01月01日 11:04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国家追偿的存在意义,不仅在于救济,也在于通过问责冤案的责任人,实现惩治和预防功能。对呼格案来说,国家赔偿已经到位,希望司法追责别再迟到。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再审改判无罪后,赔偿和追责问题备受关注。最新的进展是,内蒙古高级法院日前已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在近年来为公共舆论场所关注的冤假错案中,苦主们所获赔偿金额各不相同。2000年,云南杜培武只得到工资、律师费等赔偿91141元;2005年,湖北佘祥林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2010年,河南赵作海领到的是50万赔偿金和15万元的生活补助费。比较而言,100万应是迄今为止,国家赔偿个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最高的一笔。

  对于已经蒙冤离世的呼格吉勒图来说,再多的国家赔偿也只是一个数字而已。对在生者来说,国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虽不能“恢复原状”,但抚慰的意义是真实存在的。1994年版国家赔偿法曾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遭民间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好在2010年的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弥补了这一缺陷。

  精神损害赔偿从无到有,可谓艰难的一跃。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抚慰性质,也决定了这并非终点。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执行状况也堪忧。2014年7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原则上不超过依法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几天前最高法院发布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中,就有一例冤狱赔偿,其中也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站在公权力的视角,和站在冤狱苦主及其近亲属的视角,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具体标准看法不一,本属正常。但从抚慰到赔偿的改革方向,不应偏离。缓和或化解受国家暴力机器伤害的公民在精神上的痛苦,较之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更值得关注。更何况,国家赔偿的背后,还有国家追偿的制度跟进。实践中对国家追偿的执行不力,不应成为克扣受害方应得赔偿额的理由。

  国家追偿的存在意义,不仅在于救济,也在于通过问责冤案的责任人,实现惩治和预防功能。某位或某几位官员的故意违法,不应让国家财政作为冤大头来最终承担赔偿义务。之所以“国家赔偿”,一方面冤狱的生成是以国家名义作出,国家有义务赔偿;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司法究责的过度迟延,而先由财政兑现赔偿。这并不是说,国家赔偿了,责任人就没事了。国家赔偿法明确应“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对国家追偿来说,也不能例外。对呼格案来说,国家赔偿已经到位,希望司法追责别再迟到。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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