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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例砷污染入刑案:7名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罪

2015年01月01日 12:04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郭山泽/漫画

  一起环境污染案,7名国家工作人员被立案侦查,经依法审理后均被作出有罪判决;金宝矿业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及李某等14名企业负责人因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等待法律的制裁……近日,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省首例砷污染入刑案。

  2013年11月,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王镇发生砷污染事件(下称“11·10”环境污染案)。经调查,2008年至2013年间,阳新县金宝矿业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在阳新县大王镇、太子镇范围内从事冰铜、冰镍冶炼。生产过程中,这些企业不按国家规定距离建立生产厂址,未经环评擅自扩建生产线,燃烧自制含砷超标的原料,导致排放气体含砷浓度超过安全标准,不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安装防治污染设备,放任砷污染物的排放,含砷污染物产生量共计684.01吨,导致该区域49名村民中毒,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6万余元,造成其他各项损失741万余元。

  顺藤摸瓜深挖职务犯罪

  2013年10月,一种“传染病”在大王镇鹤鸣畈村蔓延。村里先后有9位村民出现食欲不振、四肢乏力、头晕心悸等症状,其中两位老人甚至有呼吸困难、抽搐、昏迷等危重征象。经辗转多地诊断,这个“传染病”在武汉市职业病医院被确诊为“砷中毒”。

  污染事件发生后,黄石市检察院第一时间积极主动介入调查,意识到背后有关职能部门可能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经全面调查,检察机关迅速摸清了阳新县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数家民营企业长期排放污染物、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擅自扩大生产规模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以及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相关责任人、乡镇党政部门负责人的监管失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受贿行为,先后对7名责任人进行立案侦查。其中,对黄石市环保局原副局长彭玉成、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原局长洪亨龙、阳新县环保局原副局长吴远松、阳新县环保局原副局长王海标、阳新县环保局原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姜礼政均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立案侦查,对大王镇原党委书记石显芳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立案侦查,对阳新县交通局原局长周光来(大王镇前任党委书记)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立案侦查,并依法提起公诉。

  目前,法院已依法判处彭玉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判处洪亨龙有期徒刑二年,判处石显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均已被作出有罪判决。

  及时介入指明侦查方向

  据了解,“11·10”环境污染案是该省首例砷污染入刑案,专业性强、涉案人员多、受害面广、社会影响大,在该省历史上没有先例,面临许多侦查取证难题。

  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后,该市检察机关迅速指派专人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完善证据,在审查案件卷宗、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参与专案组的案件讨论,拟定详尽的引导侦查提纲,指出本案的关键证据,为侦查活动指明了方向,从而为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此案最关键的证据是证实涉案企业行为与环境遭受污染、村民身体砷超标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黄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肖辉说。

  总体思路确定后,该院向公安机关提出以下引导侦查措施:一是对相关企业组建、审批、审查流程、经营情况、排放和处置废料等情况和各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调查;二是聘请有资质鉴定机构对污染源形成的时间、影响范围和程度进行专业鉴定;三是对身体砷超标村民的病情进行医学鉴定,同时对其他检体进行确认。通过依法、及时、专业的引导侦查,有效保障了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该市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针对不同嫌疑人开展逮捕必要性的调查,并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其中1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这些嫌疑人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股东、生产车间厂长、承租人等不同对象,每名嫌疑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被采取的强制措施也不尽相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的5名犯罪嫌疑人及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依法保证专案高效有序办理。

  细致审核确保指控有力

  黄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该案向黄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14年7月1日指定下陆区检察院审查。该院审查终结后对6个被告单位和14名被告人于2014年8月15日和10月16日分两批向下陆区法院提起公诉。

  “此案涉及领域专业性强、违法生产时间跨度长、受污染区域面积广、涉案企业和人员多、被害人数众多,审查起诉难度大、挑战高。”该院公诉处处长谢峰坦言:“介入伊始,便感到‘压力山大’。”

  为此,该院迅速调配精兵强将,抽调5名优秀公诉人组建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团队,确保高质量完成专案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

  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53册约两米高的案卷材料,5名公诉人相互分工、协作配合,攻坚克难、加班加点,先后提审犯罪嫌疑人30余次,与辩护律师交换意见37次,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证据材料17卷,完成阅卷笔录5万余字,制作了8万余字的审查报告,历时5个月最终圆满完成了案件的全部审查工作。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审查起诉案件中,发现另有2家企业和1名企业负责人在此次环境污染事件中涉嫌犯罪,及时向公安机关建议追诉,保证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

  2014年12月25日,经下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11·10”环境污染案。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用来证明企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关系的鉴定意见展开。针对辩方提出的鉴定单位资质、范围存在问题、对鉴定依据不科学、确定因果关系不严谨等焦点问题,公诉人一一进行了辩论。

  “我认罪,恳请法庭宽大处理……”在检察机关的有力指控下,最后陈述阶段,14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戴小巍 焦步宏 周泽春)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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