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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买卖采暖费发票成公开秘密 房主:想赚点钱

2015年01月01日 13:47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北方一年一度的采暖费报销接近尾声。2014年12月29日,记者调查了解到,沈阳市一些职工为了报销更多采暖费,从网上购买、接受同事转让的采暖费发票,这已成了公开的秘密。

  采暖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报销一直是职工享受的福利待遇。《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热用户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或者工资管理部门将采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按职工住房控制标准内实际面积予以报销。然而,记者了解到沈阳每年一到采暖费报销季,网上关于求购、出售采暖费发票的帖子就十分火热。

  2014年12月29日,记者在一家沈阳同城生活分类信息网站上发现有很多求购、出售采暖费发票的帖子。“求购一张90平的采暖费发票用来报销”、“2014采暖费发票102平350元出售”、“2014年采暖费发票112平600元”……每条信息后面都写着小区、房主姓名和电话。记者致电几个出售发票的房主,他们均表示房子是自己的,想赚点钱。

  记者从多名不同单位的职工口中了解到,同事间转让采暖费发票已成常事。“我名下没有房子,单位能报销120平方米面积的采暖费,同事第二套房子134平方米没法报销,就把发票转让给了我,到收费大厅改一下姓名即可。120平方米能报销3360元,给同事1000元,我赚了2360元。”职工赵琦告诉记者,同事们都会私下敲定价格,转让采暖费发票赚钱。

  随后,记者又来到沈阳市皇姑热电有限公司收费大厅,工作人员表示经常有人更改采暖费发票姓名,有可能是家内男方、女方职工报销变更,或者填写错误更改等,无法确定所开发票上所写房主姓名、住房面积是否与实际一致。

  记者就此事致电沈阳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工作人员表示:“这种买卖采暖费发票属于造假、违法行为,一旦单位查出来,职工本人以及低价转让发票的职工都要承担责任。”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对本报记者表示,《刑法》第209条第4款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另外,购买发票者通过私下购买普通发票而获得单位多报销等额外利益,涉嫌构成诈骗罪。他提示,买卖采暖费发票的职工,不要为了蝇头小利以身试法。 (记者刘旭)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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