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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涉农案件审理的“四个三”模式

2015年01月05日 09: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访谈对象: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晓健

  对话背景 商洛市位于陕西省东南部,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和相对落后的经济条件,造就了这里“不出三圈就能搭上关系”的独特社情民情。

  在此背景下,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总结出涉农案件审理的“四个三”工作模式,即庭前三必访、庭中三参与、庭后三握手和案后三总结。借助这一模式,该院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庭前三必访 了解案件背后的隐情

  法周刊: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庭前三必访”的内容。

  张晓健:庭前三必访,是指涉农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必须到案件当事人家里与其拉家常,查看争议标的,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必须走访基层组织(社区、村组)干部,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历史纠葛;必须走访乡里乡邻,了解群众对这件事的看法。

  法周刊:请您通过具体的案件谈谈,这种接地气的工作方法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

  张晓健:好的。今年初,我院受理了一起相邻权纠纷上诉案件。李某家三面环山,出门通行必须经过张某家门前,但由于两家关系不和,张某经常设置障碍,阻挡李某家人出行,严重影响李某家的生活,村组干部多次协调无果。

  二审开庭前,法官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李某家境殷实,家里盖起了四层楼房,两个儿子都已成家。而张某家生活一直比较贫困,只有四间瓦房,两个儿子都没有娶到老婆。

  据乡亲们说,张某这两年生活一直不顺心,两个儿子弄啥啥不成,还欠下一屁股债。张某已经70多岁了,身体孱弱、性格固执,采取强制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正是了解到这些案件背后的隐情,法官没有简单地就案结案,而是反复多次到张某家中拉家常、做工作。最终,张某彻底搬移了路障,同意李某从门前通行。

  法周刊:看来,化解矛盾纠纷,讲究工作方法很重要。

  张晓健:是这样的。在农村山区,一个村子就几十户人,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千丝万缕。案件到法官手上后,必须找村组干部和群众把事情的前因后果了解清楚,这样才便于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如果不把庭审前的功课做扎实,庭审工作、调解工作可能就无法正常进行。或者仅仅把案子结了,不了解背后的隐情,不化解背后的矛盾,也只是在数字上结了一个案子而已,真正的矛盾并未得到解决,可能还会产生新的纠纷。

  在我看来,司法为民的含义,就是真正解决群众的矛盾纠纷,化解他们的心结,让他们安心从事生产,安居乐业。

  庭中三参与

  各方合力解纠纷

  法周刊:庭中三参与,具体有哪些内容?

  张晓健:庭中三参与,是指在法院和办案法官的主导下,村组干部参与化解纠纷、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案件、旁听庭审的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大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法周刊:在农村,有些矛盾纠纷仅仅依靠法律很难彻底解决,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张晓健:确实,在农村,很多当事人家庭都很贫困,因邻里纠纷、日常琐事打架斗殴,如果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数额比较大,当事人根本没有赔偿能力。

  在办理这类案子时,一方面要以法服人、以理感人、以情动人、批评教育过错者。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必须协调村组、乡镇参与化解案件,帮助解决当事人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这些做法都有利于妥善处理案件。

  相反,如果仅仅是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其生产生活问题解决不好,矛盾就很难解决,往往案子下判之日,就是信访生成之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邀请村组干部和当事人的邻居、人民陪审员参与其中,从“情、理、法”等方面做当事人的工作,对案件进行综合考量,提出综合解决方案。通过多方联动,齐心协力,大量矛盾纠纷从根源上得到化解。

  庭后三握手

  增进各方感情

  法周刊:请您谈谈,庭审结束后还有什么好的做法?

  张晓健:多年来,我们坚持在案件审结后,尽量要求原被告双方握手,促进“破冰”,增进双方感情;村组干部和原被告双方握手,督促村组协助履行判决和调解协议;办案法官除与原被告双方握手外,还要与参与调处案件的人员握手,感谢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支持。

  法周刊:为什么在庭审结束后还要强调双方握手这一细节?

  张晓健:我国的传统,握手表示友好,通过握手可以消除原来的隔膜,加深双方的理解信任。

  商洛虽然是山区,经济较为落后,但民风淳朴,当地群众普遍认为,只要双方握了手,就表示达成了谅解,以前的事情就“一风吹”,过去了,以后大家就要前嫌尽释,和睦相处。

  我们认识到,案件审理结束后,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要求双方当事人握手,是消除双方当事人心中的隔阂、不满和怨恨情绪的一种绝好的形式,也是重新开启亲情友情之门的一种绝好的形式。

  法官与当事人握手,让法官与当事人进一步加强沟通,建立信任关系,促使当事人兑现调解协议或者判决。

  法周刊:在实践中,如果一些当事人不愿意握手怎么办?

  张晓健:俗话说,“熟人三分情”。在审理案件中,法官和当事人已经有了一定了解,有了一定的情分,案件审结后,法官要求当事人握手,基本上当事人还是愿意的,当然有的也比较勉强。

  但是原被告双方只要是握过手的,在日后的生活中都能和睦相处。亲情友情战胜误解争执,重新建立起信任,就不会再起大的争端,这也促进了农村的和谐稳定。

  案后三总结

  建立处理类案的长效机制

  法周刊:最后,再请您谈谈结案以后,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张晓健:我们要求法官在结案后要进行三个方面的总结:一是承办法官总结工作经验,二是业务庭总结工作方法,三是法院总结形成工作机制。

  每个棘手的案件审理结束后,我们都要求承办法官写出经验材料,在一定范围内讨论交流工作经验,大家相互学习提高。

  法周刊:“四个三”的工作机制总体效果如何呢?

  张晓健:“四个三”工作法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我院受理的二审民商事纠纷,凡是涉及“三农”的,基本都能做到“四个三”,通过“四个三”工作法审理的二审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到了80%以上。

  由于这种做法能够彻底化解矛盾,促进群众对法官的信任,增进群众和法官之间的感情,对提高法院的群众满意度有很大作用。商洛法院的群众满意度连续三年在陕西法院系统名列前茅,正是得益于坚持这种工作方法。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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