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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纵容儿子无证驾驶 出事故后爷俩共同担责

2015年01月07日 16:47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明知道儿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然将车辆交由儿子驾驶,结果儿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近日,商河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父亲陆成华与儿子陆良共同承担责任。

  据了解,陆良今年已满22周岁,但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陆良在驾驶轿车时与驾驶电动车的徐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贤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陆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贤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事故发生时,陆良所驾驶的车辆属于其父陆成华所有。据悉,陆成华经常允许自己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儿子陆良驾驶其车辆。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徐贤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人陆良、车辆所有人陆成华及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车辆所有人与车辆驾驶人虽是父子关系,但是仍然符合法律规定,车辆所有人父亲陆成华是自己车辆的合法占有人和控制人,明知儿子陆良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然将车辆交由陆良驾驶,造成了事故发生并致使受害人徐贤死亡,实际是放任了无证驾驶的危险产生,显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所以,法院最终依法认定父亲陆成华亦需要承担受害人徐贤死亡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赔偿,由父亲陆成华和儿子陆良分别承担。

  法官提醒,将车辆出借或其他原因交由他人使用时,一定要多加注意自己的车辆行驶手续是否齐全、车辆是否存在缺陷、借用人是否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等,为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记者 王茜 通讯员 仇忠浩)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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