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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治建设要抓好“关键少数”

2015年01月08日 09:29 来源:江西日报 参与互动(0)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实践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江西要实现“五年决战同步小康”的奋斗目标,就应切实摈弃人治思维,将各项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依靠法治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深化改革要靠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靠法,政府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从而在市场实现法无禁止皆可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要靠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不论是打“虎”拍“蝇”,还是深入反“四风”;不论是加快国家治理现代化,还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不论是促进简政放权,还是鼓励全民创业,等等,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人治思维还未得到根除。比如,有的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人治思想、长官意志严重,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人认为“走关系”强于“走程序”,有的人“信访不信法”……凡此种种,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治化进程、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得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其主管的地区、部门能否依法办事。如果各级领导干部信奉人治而不是法治,不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则可能使群众丧失对法治的信任。

  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树立真正的权威。各级领导干部应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在处理问题的时候,要首先想想宪法是怎么规定的,法律是怎么要求的,而不是只看领导怎么说、上级怎么要求。

  要进一步规范领导行为。正所谓:“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对各级领导干部,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挂空挡”的现象。要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比如,在制定决策时,要多思考决策合不合法,是不是于法有据,确保决策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在推动工作落实时,要坚持行政、经济、法治的手段并举,更多地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转变过去用会议、文件、讲话来推动工作落实的习惯,坚决防止以经验和传统做法代替法规制度,等等。

  要进一步提高法治能力。一方面,领导干部要努力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做的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敢于同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行为作坚决斗争;另一方面,各级党组织要加强法治教育,培养一大批法治建设的行家里手,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动各项工作。(吴 颖)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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