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河南煤化原副总经理郝林杰贪污受贿终审获刑16年半

2015年01月08日 16:53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记者1月8日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河南煤化”)原副总经理郝林杰因贪污、受贿近百万元,近日被河南省高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99万元。

  郝林杰出生于1956年,2004年至2011年先后担任鹤煤集团党委副书记、鹤壁煤电公司总经理和河南煤化副总经理。2012年3月1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郝林杰在郑州正道花园商厦、郑州环球之旅酒店及北京燕京饭店、华都饭店多次虚开发票,在鹤壁煤电股份公司财务部门报销,共计报销136094元,用于个人及家庭使用。

  2008年元月,郝林杰以年底走访领导为名,让鹤壁煤电公司有关人员以奖金名义多造40万元,交给妻子谷某保管,供个人占有使用。

  2004年至2008年,郝林杰分别收受禹州振兴煤矿持有人弋某某现金30万元、原鹤煤集团九矿总工程师谢某某现金7万元、原鹤壁煤电三矿矿长徐某现金5万元、原鹤煤集团九矿矿长付某某现金2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为四人在煤矿资源整合工作或个人进步等方面给予关照。

  2014年8月1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郝林杰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郝林杰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53.6万余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4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9万元;被告人郝林杰犯罪所得予以继续追缴,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郝林杰提出上诉。近日,经河南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李丽静)

【编辑:朱峰】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