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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二审维持原判 亲属到墓前告慰黄洋

2015年01月09日 11:01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参与互动(0)

视频:林森浩投毒杀人案二审宣判 维持死刑原判  来源:中央电视台

  8日上午10点,备受关注的“林森浩投毒案”(又称“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最后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荣县公墓黄洋墓前,黄洋的姑妈黄姿容夫妇一边焚香祭奠,一边将判决结果告知早逝的侄儿。

黄姿容夫妇祭奠黄洋

  二审现场

  林森浩希望捐献遗体

  据人民网消息,当天上午,被告林森浩在法警的押送下走进了上海高院第五法庭,略显疲惫的他穿着一身黑色上衣,脸色有些苍白。在核对了身份、户籍等情况后,审判长开始宣读刑事裁定书。经过长达半个多小时的宣读后,法院最后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意味着上海市高院昨天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林森浩听完法官宣读判决书后一脸呆滞,随后他表示,如果判决最终核准,他希望捐献遗体。

  荣县亲属

  到墓前祭奠黄洋

  据了解,黄洋的父母黄国强夫妇是5日接到的通知,于7日飞抵上海。此前,黄国强夫妇及众多亲友一直表示希望判决结果是“杀人偿命”。当天,在荣县家中得知二审判决结果后,黄姿容的第一反应是长吁了口气:“我弟弟和弟妹终于可以不再煎熬。”黄姿容解释说黄洋的母亲杨国华极度晕车,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多次往返上海:“每一次去上海,对他们来说都是身心的双重煎熬。”二审开庭后黄国强夫妇一直在上海待了十多天,但并未等到宣判,“(上月)19号回来的,因为黄洋的外公过生,12月26号又是杨国华的生日。”接连的生日因为黄洋案并未最后尘埃落定而无心操办。

  黄姿容说,从黄洋出事至今,黄国强夫妇的状况一直令亲友们担忧,“怕睹物伤情,基本上没有在家中住,大多数时候都是住在黄洋的姨妈家中,每次外出都是很多亲友陪伴,也幸好杨国华的姊妹多,能一直陪伴、开导他们,不然早就垮了。”

  黄国强夫妇临去上海前曾经和亲友们约定, 一旦判决结果符合预期会第一时间到黄洋墓前告知。因为要上班,黄洋的几位姨妈商议后决定8日下午去公墓;而黄姿容因为中午要去吃别人的生日酒,二审宣判后即和丈夫购买了香烛纸钱前往墓地祭奠黄洋。

  荣县飘着小雨,黄姿容一边将水果和糖摆放在黄洋墓前,一边吩咐丈夫燃放鞭炮;看到墓碑上有浮灰,黄姿容拿出纸巾细心地擦拭着墓碑,并低声絮絮地告诉黄洋:“黄幺儿,二审宣判了,还是维持的原判,你可以安心了。希望你下辈子托生一个富裕的家庭,不要再受苦!”

  黄洋父母

  “希望早日走出阴影”

  黄洋去世之初,他的同学和校友一度为黄国强夫妇的晚年生活担忧,林森浩在二审庭审的最后也表示:“如果有机会,希望能做补偿。”对此,黄姿容表示今年黄国强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能够领到1000多元的退休金,加上失独家庭国家每个月有300元的补贴,“之前黄洋的妈妈也每个月有一千多元的退休金,加起来他们的基本生活是够用了。所以说我们一直看重的都不是经济方面的赔偿问题。”期间,黄国强打过来一个电话,姐弟俩做了一个简单的交流,黄姿容表示下一步会提起民事诉讼,“但更希望的是我弟弟他们能从丧子的阴影中早点走出来,开始自己的生活。”

  昨日二审宣判后,记者多次拨打黄国强电话,均无法接通。至记者发稿时,黄国强电话已关机。

  事件回顾

  黄洋,1985年出生,荣县人,是家里的独子。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1年黄洋入住复旦大学枫林校区421室,与林森浩成为舍友。

  ●2013年4月1日,黄洋饮用寝室饮水机中的水后,身体不适,有中毒症状

  ●2013年4月11日,复旦大学报案。上海警方在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锁定黄洋室友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3年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黄洋经医院救治无效去世

  ●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林森浩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案

  ●2013年11月27日,“复旦投毒案”开庭审理●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的二审代理律师唐志坚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12月8日,“复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争议焦点

  焦点一:黄洋的死亡原因?

  控方——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辩方——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二审开庭期间,林森浩的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胡当庭就其与庄洪胜共同作出的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作出说明,认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胡志强与庄洪胜同为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员。胡志强在庭审中表示,黄洋的病例中有过四次乙肝病毒血清液检查。4月3日第一次检查中,e抗体和核心抗体是阴性;4月6日、8日、12日的后三次检查中,三个抗体全部变为阳性。“唯一的解释就是黄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若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就不会出现黄洋表现出的乙肝病毒抗体阳性现象。”胡志强还指出,这种爆发性乙型肝炎是在有乙肝病毒大量侵入、人体疲劳、饮酒等不利因素的诱发下,造成的免疫复合物反应。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检察机关在二审开庭时申请了本案鉴定人之一陈忆九出庭作证,陈就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向法庭作了说明。

  陈忆九表示,5位鉴定专家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明确排除了黄洋的肝损是由甲肝、乙肝、丙肝、戊肝以及HIV病毒、EV病毒、巨细胞病毒及梅毒螺旋体感染所导致的肝损的可能,同时排除黄洋是由于休克、心力衰竭等其他引起肝坏死的基础疾病,没有见到黄洋自身免疫性的原因所引起的肝损的情况。“文书上明确把中毒以外的肝损情况全部予以排除。”他说。

  二审法院:

  第一,黄洋饮用421室饮水机中的水后即发病并导致死亡。黄洋于2013年2月体检时身体健康;多名证人证言证实黄洋案发前晚未饮酒,其于2013年4月1日饮用了饮水机里的水后发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林森浩也供称黄洋饮用了饮水机中被其投毒的水。第二,黄洋体内检出二甲基亚硝胺。第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均证实,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所在相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本身均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规范合法,鉴定依据的材料客观,检验防范、检验过程、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不存在矛盾之处,且能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

  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和胡志强当庭发表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焦点二:本案怎样定性?

  控方——林森浩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中,林森浩的一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另一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基于玩笑而实施了投毒行为,轻信不会发生致黄洋死亡的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法院:

  多名证人证言、林森浩的硕士毕业论文、林森浩等人发表的《实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论文及林森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1年与他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毒性物质,会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后直至二审庭审均稳定供述,其向饮水机投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已超过致死量。

  林森浩关于投毒后将饮水机内水进行稀释的辩解,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林森浩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死亡,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次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四川新闻网)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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