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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顺走他人储蓄卡钱款 被判“信用卡诈骗罪”

2015年01月09日 11:14 来源:成都日报 参与互动(0)

  青白江一男子因一时贪念取走了别人遗忘在ATM中的银行卡上的1万元钱,最终导致自己走上违法犯罪之路。1月7日,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信用卡诈骗案宣判,依法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家住青白江的小刘在2014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到银行ATM机取钱时,发现有人忘记把储蓄卡从ATM机取走,他试着查询了一下卡上余额:竟然有14000多元!小刘遂起非法占有之意,就从银行卡上分两次取走了10000元,装好钱后,小刘快速离开了银行。

  而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在小刘取走被害人卡上的1万元钱后,并未将银行卡取出,卡上的4000元余额也被其他人取走。

  2014年9月5日,小刘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取出的1万元现金也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官认为,尽管现在银行在ATM机上设置了语音提示,银行也贴上了各种温馨提示,但仍然会有人在存取款后忘记取出银行卡。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拾得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小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为1万元。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即认定为“数额较大”。故小刘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陈军德 记者 晨迪

  取储蓄卡的钱 为何是信用卡诈骗?

  在ATM机上,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别人银行卡中的钱,表面上看是一种盗窃行为,而且小刘盗取的是别人银行储蓄卡中的钱,并不是信用卡,为什么法院判决他犯信用卡诈骗罪呢?

  法官表示,其实,我国刑法中所说的“信用卡”是一种广义上的信用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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