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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女经理受贿获刑 辩称“收钱是为了挽救企业”

2015年01月09日 17:04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我收的钱款用来给职工发奖金,给相关部门领导送礼,全部用于单位事务,不应认定为受贿罪,而应该是单位受贿罪。”一国企原经理葛某受贿48.2万元,一审被判刑10年后提出上诉如是辩解。但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海南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钱权交易,女经理“入账”48.2万元

  葛某,女,1978年出生,原系海南南海现代渔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南海渔业公司”)市场开发部副经理,兼任海南南海现代修造船有限公司(南海渔业公司全资子公司,下称“南海修造船公司”)经理。

  据法院查明,2010年7月间,梁某为了拿到由南海修造船公司负责承揽的船舶安装工程,找女经理葛某帮忙。为此,梁某在葛某的办公室里送给葛某1万元。之后,南海修造船公司将其中两艘船的所有安装工程及另外两艘船的轮机工程交给梁某做。2010年8至9月间,梁某为了让其所造的船尽快下水,再次找葛某帮忙协调并送给葛某1万元。不久,梁某的船顺利下水。

  连续2次钱权交易后,两人再度勾结。2010年12月间,梁某与南海修造船公司签订《带料加工合作造船合同》,建造渔业船舶8艘。为了能在船台使用费方面得到照顾,梁某于2011年1月间在海口市一宾馆客房内,送给葛某12万元。

  2009年间,黄某以某船舶修造厂的名义与南海修造船公司签订《带料加工合作造船协议书》,由黄某出资在南海修造船公司建造渔业船舶11艘。之后,黄某又与该公司签订相关承包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承接上述11艘渔业船舶轮机、船体油漆、船电等工程。后来,黄某认为该公司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达不到其要求,找葛某帮忙把上述工程交由其做,葛某提出每艘船给3.8万元。为此,黄某于2010年5月至8月间,在海口市某餐吧,分别三次送钱给葛某,每次7.6万元,共计22.8万元。同年9月间,黄某在儋州市白马井镇又送给葛某11.4万元。2011年3月11日,被告人葛某退还黄某18万元。

  葛某收取这些赃款后,将其中部分赃款以红包的形式给职工发放奖金,及向上级或相关部门领导送礼。

  上诉辩称应为单位受贿,被法院驳回

  针对此案,一审法院以葛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宣判后,葛某不服并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称:其无个人受贿的主观故意,是执行单位意志,且收取的涉案款项均未归其个人使用,全部用于单位事务,其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受贿罪;其一贯工作表现良好,得到职工肯定,为挽救企业才与领导班子成员协商收取账外资金,并全部用于企业发展活动,希望二审法院能充分考虑以上因素,纠正罪名,从宽处理。

  海南二中院认为,经查葛某在索取、收受梁某、黄某财物过程中,收取的具体数额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无人知晓,收取、保管及如何支配均由葛某独立掌握,因此,葛某认为其为单位收取财物,是单位受贿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利用在国有企业担任经理的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葛某将部分赃款以红包的形式发给船厂部分职工或给有关人员送礼的情况客观存在,但此行为系受贿后对其所得赃款的处理,并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构成。

  海南二中院还认为,葛某不仅交代了检察机关已掌握的收受梁某钱款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黄某钱款的事实,但由于其交代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不构成自首,可认定为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此外,葛某原单位的职工对其工作表现给予肯定,以及葛某将部分赃款给部分职工发放资金、向有关人员送钱送物的客观事实,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近日,海南二中院就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48.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0年,并继续追缴被告人葛某的违法所得。(记者 刘江浩)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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