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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重大刑事案件背后的程序法治之光

2015年01月12日 08:5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重大刑事案件向社会公布,在传递推进严格司法理念不动摇的同时,也以极其生动形象的方式向公众勾勒出刑事程序法治的思维和价值。

  2015年1月6日,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公布了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等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这十大案件的社会影响重大,为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或借鉴作用。上述年度十大刑事案件,除了疑难重大及具有高度借鉴价值外,其背后还隐藏着极其珍贵的刑事程序法治光芒。

  刑事程序法治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维度。刑事诉讼是一场国家公权力与民众私权利博弈的规则体系。专门机关代表国家执法,有权对公民采取包括剥夺人身自由在内的最严格的强制措施。因此,如何在有效实现国家刑罚权的同时充分保障司法人权不受侵害,就成为刑事程序法治最为核心的价值所在。刑事程序的总体设计、专门机关的相互制约、庭审及证据规则的独特内容,都是为了在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与弱小的民众私权利之间寻求衡平。

  对司法人权保障最为集中的环节,集中于刑事审判程序阶段。如果说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法律对司法人权的保障还存在一定的谦抑,那么审判阶段就是集中保障司法人权的重要环节。在上述十大刑事案件中,首先值得珍视的程序法治之光就表现在对司法人权的高度保障。十起案件,有因贪腐遭到查处的高官,有曾经称霸一方、为非作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有对公众影响力巨大的网络名人,但不论其进入审判程序之前是什么身份,也不管其犯罪情节多么恶劣,众多被告人的司法人权都无一例外得到了法庭的高度保障。比如震惊全国的刘汉、刘维涉黑案,法院通过异地审判、分案审理、公开审理、保障辩护权等形式确保数十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受减损。再比如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以及“3·01”昆明火车站严重暴恐案,法庭采用同步翻译的形式有效保障外国籍及少数民族被告人使用本国、本民族语言参与诉讼的正当权利。

  刑事庭审环节的实质化对司法公正影响最大。从刑事程序法治的一般原理来看,审前搜集的指控证据未经庭审环节的质证与采纳,都不能成为证实公民有罪的凭据。指控证据在庭审中还必须经受来自被告人辩解及辩护意见等对抗材料的冲击。在上述十大刑事案件中,刑事庭审的实质化成为另一道重要的程序法治之光。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上述案件的庭审在合议庭的主导下让控辩双方实现了有效对抗。庭审环节不再只是赋予指控证据“合法外衣”的过场,而是实实在在成为重建案件事实、检验质控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的中心环节,实现了裁决结论完全来自庭审程序的正常推进,避免了庭审虚化、审前程序决定案件结果的程序法治异化现象。比如在审理民愤极大、举国关注的“3·01”昆明火车站严重暴恐案时,法院依法指定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和辩解。最终的判决结果建立在大量被法庭依法采纳的有力证据上,在严惩暴恐犯罪分子的同时也充分彰显了司法公正的法治价值。

  值得珍视的程序法治之光还来自依法纠正错案的刑事监督程序。司法既判力与错案之间是永恒的矛盾所在。刑事案件出现错误难以彻底避免,但刑事程序法治预设了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不仅体现出实事求是的司法智慧和担当,其对司法既判力的策略性压制更彰显出刑事程序法治的特殊光芒。由于刑事审判对公民基本人权的极大制约,对生效判决的纠正就尤为凸显出司法人权的保障思维和力度。在上述十大刑事案件中就有两件属于对既判的依法纠正。福建念斌案,八年诉讼、四度死刑判决,最终被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无罪。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十年后的无罪宣告还了那位止步于十八岁生命的青年一个迟来的清白。设置了多重权利救济渠道是刑事法治程序的价值聚集点。不仅庭审、上诉审环节具备多个权利救济渠道,程序最终还以谦抑司法既判力的方式设置了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这里,实事求是的司法勇气和直面错误的司法担当有了程序载体,程序法治的光芒夺目绚烂。

  十件刑事案件向社会公布,在传递推进严格司法理念不动摇的同时,也以极其生动形象的方式向公众勾勒出刑事程序法治的思维和价值。德国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曾将刑事诉讼法比作法治大船桅杆的顶点,大船任何细微的晃动都会带来桅杆顶点的剧烈摇摆。形象之余深刻揭示出筑牢刑事程序法治思维的极端重要性。在一个法治国家,即便被怀疑实施了犯罪的人,也能在刑事审判程序的保护下平等对抗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一个在社会公众眼里再十恶不赦的人,也有权在法庭上依法为自己的行为作出辩解。只要审判结果还未最终生效,被告人依然不属于确定的罪犯。任何时候发现了错案,都具备相应的渠道开展程序救济。所有的一切,都是刑事程序法治投向社会的亮光,庇护着我们的国家在依法治国道路上稳步前行。吴仕春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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