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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规严惩欠薪老赖 欠一万可移送公安处理

2015年01月12日 16:41 来源:大众网  参与互动()

  惩处严重欠薪案件调查处理中,存在的移送、立案、起诉、判决等环节不够顺畅的问题,这样的情况在青岛将成为过去。昨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衔接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由市人社局、市城乡建设委和市公安局联合印发,旨在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

  分工 三部门合作惩欠薪老赖

  《意见》明确了分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企业的监管,对施工企业分包和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工人工资发放工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经调查证据确凿的,可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意见规定程序移送公安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应当在批准后24小时内,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移交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在审核移交的证据材料后,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取证 调考勤表确认欠薪期限

  《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案件应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对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通过调取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等证据确认劳动者劳动关系,通过调取已发放的工资表、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证据确认劳动者工资标准,通过调取考勤表、打卡记录等证据确认劳动者欠薪期限,并根据投诉材料及调查情况认定事实。

  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作出并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责令支付文书,责令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可以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事项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期限应为下达之日起3日内。

  认定 违法分包欠薪总包担责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企业将车间(班组)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的情况,《意见》要求,该自然人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责令支付文书送达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和该自然人。

  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违法用工且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责令支付文书中的单位名称可以为其经营字号、对外使用的称号或原营业执照的名称,并应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或被吊销、撤销登记、备案,以及投资人、直接受益人姓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可获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两种情况移送公安机关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备注: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或劳动者代表、其他知情人反映单位转移财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转移财产后现场的,可认定行为人以转移财产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或劳动者代表反映单位负责人逃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电话通知并张贴公告,三日后单位负责人无故不接受调查的,可认定行为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刘兰星)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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