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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专家证人出庭完善刑事抗辩机制

2015年01月14日 09: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

  评价对复旦投毒案中专家证人出场的价值,不只在于看他能否最终“反转剧情”,更大的价值在于,引入“专家证人”这个群体参与到刑事诉讼案件审理,对于整个司法审判抗辩机制的重建具有现实意义。

  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林森浩涉嫌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裁定驳回林森浩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二审中辩方所请的法医专家证人称:“被害人黄洋不是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辩方根据专家证人的意见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

  所谓专家证人,也叫“有专门知识的证人”。请“专家证人”出庭源于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官并不是全知全能的,专家证人的证词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尽管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林森浩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但有“专家证人”出庭无疑是件好事,它见证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从相关报道看,专家证人的质疑,一是从专业角度对检方的鉴定结论提出“合理怀疑”。如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在收治黄洋时,病历曾表述“不排斥乙肝引起肝衰竭”,也就是说,黄洋死因不排除由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造成;而病理组织检验显示:肝衰竭可由多种病因引起,没有绝对特异性。但检方出具的病理检测,则直接确定死亡性质是中毒,并且是特定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这其中,就存在证据链条不严谨的问题。二是指出检方获得证据的程序瑕疵,如负责该案相关检测的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国家资格、检方鉴定程序等不合规定。

  现代法治越来越重视通过完善抗辩机制,来实现司法判决的程序正义。从完善抗辩机制的角度看,“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根据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是否科学正确提出自己的意见,其实就是在刑事诉讼参与人如法官、检察官和被告诉讼代理人之外,加入一个新的力量,有助于达到相互制衡的效果,藉以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这个角度看,专家证人制度并非是胡搅蛮缠,而是能让法律落地,倒逼公安、检察院提升办案质量和法院审理案件的质量、杜绝冤假错案发生,它并非是所谓的“为坏人开脱”,还是能够成为维护每个公民法律权益的屏障。从个案角度来看,即便“死于乙肝说”专家证人意见不能成立,林森浩因为其投毒行为将要受到法律严惩,但评价对复旦投毒案中专家证人出场的价值,不只在于看他能否最终“反转剧情”,更大的价值在于,引入“专家证人”这个群体参与到刑事诉讼案件审理,对于整个司法审判抗辩机制重建的现实意义。吴学安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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