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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猫腻多 频现“黄牛”为“出钱者”说话

2015年01月14日 11:14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司法黄牛”、“马拉松鉴定”、“谁出钱帮谁说话”……原本想通过科学鉴定帮助人们维权,但司法鉴定中的种种猫腻,却吞噬着公平公正,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浙江省高院和浙江省司法厅最近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在梳理当前司法鉴定缺陷的同时,明确相关举措,规范司法鉴定促进科学公正。

  猫腻一:“司法黄牛”也疯狂,交通事故纠纷是“多发区”

  “打官司”中也有“黄牛”,那就是司法鉴定“黄牛”。

  2012年5月,侯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司法黄牛”张某便找上门要代为侯某索赔:张某垫付诉讼相关费用,收取赔偿金的50%。

  侯某觉得这样也方便,便把涉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以及身份证都交给张某。经委托鉴定,侯某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近13万元赔偿,扣除相关费用剩余8万元,根据约定,“黄牛”张某拿走4万元,伤者侯某拿到4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厅长叶向阳说,审判过程中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类型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主,占比近60%。就具体案由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几乎占据鉴定案件的半壁江山,占比47.63%,这与“黄牛”介入不无关系。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黄牛”一边买断受害人的赔偿款,一边通过造假、暗中勾结甚至威胁鉴定机构等来取得有利的鉴定意见,然后“狮子大开口”要求赔偿。

  以金华市为例,从2013年至2014年3月,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推翻诉前鉴定意见的66件案件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伤残等级降低,最大差距为4级改评7级。这固然有鉴定机构的问题,也与“司法黄牛”的介入有关。

  为遏制“司法黄牛”,浙江将大力推广道路事故调处中心方式,让当事人向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求助,不需要寻求“黄牛”帮助,从纠纷源头遏制“黄牛”空间。调处中心对外委托的诉前鉴定具备和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同等证据效力。

  猫腻二:“马拉松鉴定”拖死你没商量,最长鉴定500天

  鉴定时间最长多少?500天!这么长的时间拖下来,一场官司至少得打两年。这种马拉松式的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并非少见。

  浙江省高院数据显示,从截至2014年7月的浙江全省法院审理超18个月案件情况看,就有近三分之二涉及鉴定问题。抽样调查显示,2013年的涉鉴案件,平均鉴定天数为81.34天,几乎相当于一个简易程序审理周期。

  从纠纷类型看,用时最长的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医疗损害鉴定,平均天数为135.63天;其次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造价鉴定,平均天数为112.68天。鉴定数最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时间相对较短,但也有70天左右。

  叶向阳说,鉴定期过长,影响审判效率。调研还发现,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利用鉴定拖延诉讼。同时,法院自身也有误区,缺乏必要的审查,甚至“有请必鉴”。

  浙江省高院司法鉴定处处长饶文军表示,今后,法院内部要利用现有的审判信息流程管理制度,植入委托鉴定的节点,系统自动计算委托案件鉴定时间,使相应期间的责任明确可查。

  同时,要求鉴定机构的委托鉴定确定鉴定期限,超期或延期鉴定的需要说明理由,否则将承受不利后果。此外,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次数也要受到限制,防止鉴定机构以此为由拖延鉴定。

  猫腻三:谁出钱帮谁说话,社会化司法鉴定鱼龙混杂

  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出具自己委托的鉴定,得出完全不一样的结果,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也是常见现象。

  “谁出钱就帮谁说话!”一位基层法官说,现在司法鉴定机构鱼龙混杂,一些机构追求利益至上,利用鉴定手段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与委托人共同谋取利益。

  浙江省高院调研认为,自2005年司法鉴定实行社会化改革以来,一方面改变了司法机关以往自鉴自审的弊病,但另一方面,鉴定机构应有的中立性和市场机制下的趋利性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我国的司法鉴定相关立法滞后,有关鉴定机构、人员准入机制、鉴定人行为规范、鉴定人赔偿责任等均缺乏统一规定。叶向阳坦言:“目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还难以杜绝!”

  浙江省司法厅鉴定管理处处长潘广俊说,一方面要加强鉴定质量建设、内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当事人可对违法违规司法鉴定职业进行投诉,甚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司法鉴定的公平公正,浙江省高院建起“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除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鉴定机构外,法院确定鉴定机构必须通过平台运行,电脑随机“摇号”确定;鉴定机构不得私自接收当事人与鉴定有关的材料,也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

  浙江省高院今年还将考虑实行对法院委托的鉴定、评估文书适时上网制度,让鉴定意见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裘立华 蔡嵌理)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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