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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妻吵架借酒消愁 烧屋泄愤获刑3年3个月

2015年01月14日 11:3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东莞桥头镇男子李某辉与妻子吵架后借酒消愁,竟点燃自家房屋泄愤,不仅让房屋受损被毁,还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辉有期徒刑3年3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辉与被害人叶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22日22时许,李某辉、叶某在东莞市桥头镇家中,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喝酒后,李某辉继续与叶某争吵,并用打火机在大厅过道点燃被单,后又用打火机点燃卧室的空调被,想与叶某同归于尽。这把火使得房屋过道、卧室多处被熏黑,床垫(约价值800元)被烧毁,叶某被轻微烧伤。

  李某辉、叶某的家人及附近的群众发现现场有烟冒出,遂破门进去救出叶某并灭火。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在现场将李某辉抓获。

  庭审时,李某辉称自己喝酒后脑子不清醒,只记得自己点了打火机,但忘记点了什么,如今感到很后悔。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辉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辉犯放火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审理法官认为,夫妻之间偶有争吵本是平常事,本案中被告人借酒消愁之余还点燃了自家的房屋,想要和妻子“同归于尽”。这一时之气,带来的不仅是财产的损失,还上升到刑事犯罪。楼上楼下皆有住户,被告人的不冷静也置他人于危险境地,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夫妻不要因争吵失去理智,应冷静处理家庭和感情问题,切勿像本案被告因一时冲动“引火烧身”,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记者/范琛 通讯员/曾维亮)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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