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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云南曲靖市委原副书记违纪细节曝光:日均受贿1.7万(2)

2015年01月14日 14:4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参与互动()

  出狱后,徐某亲自向李云忠奉上50万元表示谢意,李云忠欣然笑纳。二人就此熟络,从此打得火热。有段时间,李云忠每个月都要上徐某家里“蹭”上二三顿饭。

  李云忠曾经分别在2009年11月和2011年12月,两次收受了徐某送给其的500万元、600万元巨额贿赂。因为现金太多,李云忠叫来几个朋友帮忙,分别用三四个纸箱装运,搬不动了就用脚踢、用脚推。一名帮助其搬运贿金的“朋友”看到现金后目瞪口呆,惊叹道:“长到这么大从没见过这么多的钱!”

  收受徐某贿赂之后,李云忠被徐某玩弄于股掌之间,对他的吩咐和“安排”言听计从。

  2008年1月的一天,徐某得知李云忠要到曲靖市任市委组织部长,遂约他外出泡脚。泡完脚后,徐某向李云忠推荐:“瞿某人不错,在乡镇干过,很能干,这个人来给你当助手会给你分担很多工作,你一定称心如意。”李云忠不置可否。后经徐某多次施压,李云忠不得不照办,瞿某顺利当上了曲靖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2010年2月的一天,徐某约李云忠到他家吃饭。席间徐某直接对李云忠说:“老哥,你的办公室主任不行,我给你推荐一个,周某的文字很强,人也不错。”之后,李云忠按徐某的“吩咐”,将周某调任曲靖市委组织部任办公室主任。

  ……

  徐某嚣张跋扈,在李云忠升任曲靖市委副书记后,还多次“提议”要给李云忠配备秘书和副秘书长。李云忠忍无可忍,拒绝了他的要求。

  见李云忠不“听话”,徐某直截了当地要其退还600万元贿款,两人关系随即破裂。可笑的是,得知省纪委调查李云忠后,徐某还特地“叮嘱”李云忠,称其和李云忠什么关系都没有,不要把他牵出来。

  4.按理说,李云忠是组织部长,在工程项目上没有多少话语权。但他却说:“我虽然不直接管工程,但是管着管工程的干部!”他将“权力”异化为赚钱工具,明目张胆插手工程项目。为了发财,居然和私企老板签订分赃协议

  李云忠身边老板朋友众多,老板们对他十分恭敬,有求必应。

  可李云忠知道,老板们对他恭敬,只是看中了他手中的权力。他表示,因为我是领导干部,别有用心的人才会围着我转,投之以利,索取更大的利益。

  明知如此,他还是心存侥幸,胆大妄为。老板们给他送钱后,他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为老板们打招呼,一起发财。

  按道理说,李云忠是组织部长,主要分管组织人事工作,不分管工程项目,在工程项目上没有多少话语权。但他却不那么认为,他常说:“我虽然不直接管工程,但是管着管工程的干部!”他利用职务便利,越位乱权,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并从中收受贿赂高达2400余万元,达到了肆无忌惮、无法无天的地步。

  李云忠为多名私企老板承揽工程,在曲靖市的8个县(市、区)中,就涉及6个,共计20多个工程项目。这些工程项目表面上看来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制度完善、监督到位,事实上李云忠通过打招呼或安排下属与开发商协商等方式,早就将招投标制度架空。

  曲靖市某房地产老板周某认为李云忠“神通广大”,多次向李云忠行贿共300余万元。李云忠拿人钱财、替人办事,利用职权帮其承揽了多个工程。

  有一次,李云忠弄到一个项目,转给周某。周某又将该项目转给别人做,一转手就赚了500万元,可周某最后只给了李云忠90万元好处费。当李云忠从其他老板处得知真相后,大发雷霆,大骂周某是在“打发叫花子”。

  后来,李云忠又搞到一个9000多万元的水利工程项目,再次找到周某。但这次他“吃一堑长一智”,提出要按照五五开的比例分配利润,周某坚决不同意。李云忠又提出要四六开,周某同意后,李云忠又以周某不可信为由,要求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分红比例。一个领导干部,居然干出了如此荒唐的事,令人不可思议!

  5.为了既“安全”又快捷地敛财,李云忠绞尽脑汁,想出了开办茶室的方法。利用茶室这个平台,公然索贿,肆无忌惮。财迷心窍的他,党的十八大以后,依然不收敛不收手,“进账”达30笔共500余万元

  李云忠爱财,爱到痴迷,爱到发狂。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在省委组织部工作期间,李云忠就和搞工程的老板“朋友”杨某熟识,杨某多次给他送钱,他都欣然接受。后来,杨某做生意缺钱,他听说后“江湖救急”,把收受来的贿赂借给杨某,可“借”得并不便宜,一年要48%的利息!

  为了既“安全”又快捷地敛财,李云忠可谓绞尽脑汁,他左思右想,反复考虑,最后“发明”了开办茶室的方法。

  他投资在昆明开了一个“金兰茶室”,为了显得“有档次”,又改名为“金兰会所”。为掩人耳目,李云忠并不出面经营茶室,只是将其视为捞钱的平台。

  他以投资“金兰会所”为由,公然索贿,向一些熟识的老板索要了1000余万元,要来的资金并未用于投资“金兰会所”,而是购买房产和投资放贷。

  即便如此,李云忠还是不满足,他曾以“金兰会所”经营不济、无力支付员工工资为由,连续3个月以同样的借口向某老板索要45万元。

  通过“金兰会所”这个平台,李云忠财源滚滚而来,赚得“盆满钵满”。一壶茶卖几百元甚至上千元,老板们依然络绎不绝;向私企老板打个招呼,就能收取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贿金。这样一个绝佳的敛财“窝点”,让他激动不已。

  人心不足蛇吞象。李云忠开始谋划着在曲靖市也开设一个类似的茶室,老板们怕“吃不消”,纷纷反对,这个计划最终没有实施。但“金兰会所”的秘密早已不胫而走,在私企老板和部分领导干部之间流传,“声名远播”。

  开办茶室,是李云忠的“得意之笔”。他自认为手法高明、方式隐蔽,实则不过是自欺欺人。这个用来敛财的平台,不仅没有成就李云忠“当官发财两不误”的迷梦,反而成了他违纪违法的铁证。

  值得一提的是,十八大以后,李云忠依然我行我素,不知收敛、不愿收手,在罪恶的泥沼里越陷越深。

  据调查,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李云忠在中秋、春节期间照常收礼,毫无顾忌地通过帮老板“协调”工程项目,从中提成受贿,“进账”达30笔共500余万元。甚至在组织对其进行初核调查前夕,李云忠依然不改贪婪本色,“忙着”在茶室和饭店收钱。利令智昏,不外如是!

  6.多行不义必自毙。李云忠倒行逆施,早已天怒人怨。省纪委组织精干力量对他进行调查,他听闻风声后,“上蹿下跳”,订立攻守同盟。办案人员雷厉风行,抓实证据,两天突破他的防线,28天结案

  李云忠的落马,源于群众的举报和云南省委巡视组发现的问题线索。

  2014年4月,云南省纪委赴曲靖就李云忠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核,发现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2014年8月18日,经云南省委同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李云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

  当日,李云忠正在会泽县出席会议,为避免节外生枝,省纪委办案人员冒着滂沱大雨,在公安特警的配合下,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李云忠从入住的宾馆带走。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李云忠得知组织在调查他后,多次召集老板统一口径、串供、签订虚假投资协议、订立攻守同盟,企图瞒天过海,对抗调查。在2014年6月省纪委找其信访谈话了解有关情况时,他还叫屈诉苦,并相继向省委、省纪委主要领导写信“说明问题”,欲盖弥彰。

  李云忠在曲靖任职时间长达6年多,“树大根深”,事前又作了充分的反调查准备,要查清他的问题并非易事。

  办案人员没有畏难,对问题线索“庖丁解牛”,将巡视组移送的多个线索和群众反映的多个问题进行分解,确立了“先取小胜、再获大胜、快查快移快结”的办案思路。

  李云忠到案后,自认为作案方式隐蔽,并与相关人员做了充分的反调查准备,一开始不愿意配合调查。

  办案人员不急不躁,先行对其政策攻心,并灵活运用证据,两天就击溃了他的幻想。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李云忠脸色苍白、语无伦次,认真交代了违纪违法问题,并感叹:“我准备的方向搞反掉了,想不到你们会得到这些证据。”

  该案的查办,从立案到移送司法机关仅用时28天。多行不义必自毙。李云忠必将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沉重代价。

  忏悔录

  我的所作所为,已经看不到半点党性

  因为贪婪,我无所顾忌地收人钱财,还利用“开茶室”为平台,以“做工程”为借口,千方百计敛财,收受贿赂,拿人好处,疯狂程度,无以复加。六年多的时间里,收受他人钱财达数千万之巨。涉罪之深,令人发指。

  当然,不是人人都能走到这一步的。天上不会掉馅饼,我是利用了自己的身份、地位、权力,以权谋私,与他人进行权钱交易。我甚至还买官卖官、公权私用,因为我是领导干部,是市委的组织部长,以后又是副书记,别有用心的人才会围着我转,投之以利,索取更大的利益。对我而言,就是种下了祸根。我明知为害不浅,事不可为,却往往心存侥幸,胆大妄为,在罪恶的泥沼里越走越远,越陷越深,从心之惶惶、忐忑不安,到无所顾忌,坦然相向。从几千元、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都来者不拒,受之不愧。

  贪婪之心,于我而言,不是简单的见财起意,不是“触景生情”,更不是一时糊涂,而是有很深的思想根源,灵魂深处不干净。

  一是丧失了党性。长期以来放松了学习,放松了自我教育,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淡化了理想信念,丢掉了党的宗旨,关键时候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是一心一意为自己谋利;不是以天下为己任,而是以私利为己任,与党性、党的理想和奋斗目标以及共产党员的宗旨背道而驰。我的所作所为,已经看不到半点党性,这是我最大的缺失。

  二是丧失了廉政意识。我感觉自己不是廉政意识、纪律意识淡化的问题,而是根本没有的问题。也许在我眼里,廉政是警示别人的,纪律是约束别人的,所以我从未把廉洁自律、作风建设、遵纪守法这些东西放在心上,在一些不适当的场合和交往中依然我行我素、无法无天,屡屡触犯“红线”、冲破“底线”尚不自知,这就造成了我沦落为囚的必然结局。

  三是丧失法治意识。我虽然在年轻时有从警经历,但岗位变动后几十年不学法,主观意识中根本没有把法律当回事,往往以身试法尚不自觉,经常错误地认为自己能钻法律的空子,骨子里对法律是大意无视的,以我这种认识,注定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四是丧失了做人的公德。丧失公德就是丧失了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就是私心作怪,私字当头,为满足个人私欲不择手段,不惜以身试法,导致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看到别人有钱、别人发财,自觉不自觉地会盲目攀比,为什么他能我不能?所谓生意、财富不过是投机取巧而已。有了这种危险意识就导致眼中“有钱无法”,这就是私欲膨胀的结果。眼中有钱、心中无法,不惜以身试法,为党纪国法所不容。

  我对不起父母,对不起家庭。我的父母均是工人,我们兄弟三人就是靠父母微薄的工资养大的。父母的一生是甘于清贫的一生,是谨言慎行的一生。父亲很少出门,我原以为他不善交际,后来我才知道是因为我的缘故。有一次他跟我说:“那些人(左邻右舍),老来找我麻烦,叫我让你给他们办事。”就这样的话,父亲只说过一次。所以,直到去世,父亲也没有叫我去办过一件与我职务相关的事,哪怕是他本人还是亲戚都不例外。父亲去世那几天,有朋友来看母亲,临走时给母亲留下2万元钱,平时感觉很“小气”的母亲,硬是盯住我,叫我把那钱还掉,并给她回了话才算了事。每每想到这些事,心里就会很难过——为什么我没学到父母亲的本事啊? (摘自李云忠忏悔书)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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