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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博士生父亲遭强拆致死案终审 多名被告量刑被减轻

2015年01月14日 17:55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2010年10月30号,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古寨村发生了一起拆迁命案。李某、武某等十余人,强行拆除了古寨村孟福贵、武文元两村民的房屋。事件中,两村民一死亡,一骨折。该案死者之子孟建伟在网络上连续发布《奔丧日记》引发舆论关注。

  此外,该案在一审及一审重审期间,又被披露,太原市晋源区政府曾两次发函给法院,两份函件提到武某家属不服判决,多次上访并提出减轻量刑的诉求,请重审量刑时,依法对家属诉求予以考量。

  2014年案件二审判决,除一审被告人高某维持死刑判决外,多名被告人量刑减轻。近日,该案死者之子,孟建伟 向山西省高院提起申诉。

  该案死者之子孟建伟说,二审时他旁听了庭审,四个月后他获得二审判决书,发现多名被告人量刑减轻:

  孟建伟:2014年6月,(二审)庭审时我是没有资格参加庭审的,我在下面旁听。在8月就已经宣判。我到12月20几号,我索要了一本判决书,除了第一被告高某维持原判以外,其他的几乎全部轻判(量刑减轻)了,二审看了以后,他们(武某)从无期改成了有期徒刑13年。

  一审重审判决中武某、李某均被判无期徒刑,二审判决中,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二人均被判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此,孟建伟提出异议,并在1月4号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孟建伟:我认为一审重审的判决结果算是比较客观的,突然间,两个无期都改成有期徒刑13年。这个跨度特别大,理由是,因事出有因,与普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罪行在本质上有所区别。我觉得从各方面来讲,应该都讲不通。

  孟建伟申诉材料提出:他认为,太原市晋源区政府两次公函要求法院减轻对被告人处罚,干预司法。此外,二审山西高院在认定原判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没有任何其他情节的前提下,多名被告人量刑减轻,他认为,程序违法。

  孟建伟:去过高院,问过一些问题,以信访的形式接待了我。他当时我记得说,“事出有因”是他们平时法律里常用的一种表述吧。我认为,这种解释我是接受不了的。

  该案二审判决书显示,关于武某的上诉意见中有这样的表述“事出有因,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凶伤害行为在罪责上有一定区别”。二审判决书显示,“相关上诉意见部分采纳”。

  武某二审辩护律师张培义:省高院之所以综合全案改判呢,根本原因是在于武瑞军在本案当中,和死者死亡之间的关系、作用,根据刑法的构成要件做出的综合判断。不是单就哪一件事情或者哪一件东西,那都是很片面的理解。还是要看他(武瑞军)在整个犯罪过程当中,整个犯罪当中的作用而做出综合的判断,包括他的认罪态度啊,这些综合来考量的。

  对此,法律专家曲新久表示,在判决书中将具体情况说清才有说服力。

  曲新久:他要说明“事出有因”是什么事情造成的,比如说不是这个人所决定的,这个人有一定的无奈,有一定被迫性,诸如此类的。单纯说“事出有因”也不好说有问题,反正不是太好,“事出有因”的这个“事”很重要。

  此外,刚才也提到。该案在一审及一审重审期间,曾被披露,太原市晋源区政府曾两次发函给法院,两份函件提到“武某家属不服判决,多次上访并提出减轻量刑的诉求,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特肯定法院,对武某重审量刑时,依法对家属诉求予以考量”。

  当时,晋源区政府办李姓主任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发函,但否认是为了求情。今天,对于此事,山西省高院工作人员表示,政府发函不影响判决。

  对于在2013年就曾引起过舆论关注的“区政府两次向法院发函”一事,今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庭一位了解此案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区政府发函行为不影响法院判决:

  工作人员:那是区政府的行为,又不是我们法院要求他给我们发的函。人家想发我们也阻止不了啊!都放一边去了。有道理的我们采纳,没道理的我们连看都不看。他们给函是早以前的,根本和(二审判决)没关系。他想干预?一个是他是区政府,再一个他区政府给市法院、给省法院都给不着。他们再给函是他们的意思,我们判案可不是看他们的意思。

  而对于晋源区政府两次给法院发函的行为,曲新久指出,是否属干预司法要看政府在其中是否有责任:

  曲新久:如果政府在里面有责任,可以出这样的东西。如果政府没有责任的话,不太适合出这种东西。如果向同级的法院(发函),可能是有问题。如果是跨区域的,应该讲也没什么大问题,可以看成是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没什么区别。如果函件内容对案件事实有影响,法院可以做必要的调查。(记者刘飞 刘会民)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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