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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跳楼自杀者砸中落残疾 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2015年01月15日 15:45 来源:西部网  参与互动()

  俗话说:祸不单行,好端端地走在路上,却冷不丁遇到有人跳楼自杀;更不幸的是,自杀的人落下来时正好砸中行人。遇到这样的事,您该怎么办?家在汉中的邢大妈就遇到了这样的蹊跷事,因为被自杀者砸中而导致伤残,无奈的她不得不选择通过法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益。那么,邢大妈能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吗?

  现年56岁的邢春兰,目前在汉中市区打短工。她遇到了一起“从天而降”的灾难,这造成了她的终身伤残。

  邢春兰:“我说我虽然出了院,腿站也站不成,脑壳一天晕得。”

  2013年6月11号晚上8点40分左右,在汉中市聚春园小区一户人家当保姆的邢大妈去院子里扔垃圾,突然被一件从天而降的“东西”砸得不省人事。

  邢春兰:“走到这儿,啪的一下就把我打倒了,我也就糊里糊涂的倒下去。”

  原来,砸中邢大妈的不是什么物体,而是一位跳楼自杀者。事后,从小区的监控录像上可以看到,跳楼者是当天晚上7点59分进的小区,但由于角度有限,监控并没有拍到跳楼者跳楼的那一瞬间,只能够看到晚上8点40分左右,一些居民可能听到响声,跑过来围观,由此推断出跳楼悲剧就在那一刻发生,而邢大妈也就是在那个时间点被砸中。后经警方调查,死者名叫张成刚,是四川邛崃人。至于张成刚为什么要跳楼自杀,警方一直没有准确答案,而张成刚的家人甚至不知道他为什么要从四川来到汉中。

  醒来后,邢大妈发现自己躺在了医院,经过八天的住院治疗,她才脱离了危险。这时候,她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住院看病期间,邢大妈总共花费一万多元,由于生活贫穷,这笔费用她根本无力承受。

  记者了解到,邢大妈是汉中市汉台区武乡镇人。四、五年前,她的女儿和丈夫因病先后去世,给她留下八九万元的外债,为了偿还欠债,她便和儿子远赴新疆打工,两年前,邢大妈才回到老家汉中老家,主要靠给人当保姆挣钱补贴家用。由于负担不了这一万多元的医疗费,一位亲戚便给她垫付了看病的费用,即便在这种情况下,邢大妈最初也没想着起诉跳楼者。

  邢春兰:“因为跳楼者家里死了一个人,人觉得也都悲伤,我也就心里想着不起诉他。”

  让邢大妈的态度发生转变的是出院三个月后做出的司法鉴定,她被鉴定为多处脊椎发生骨折,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好端端的一个人落下了终身残疾,邢大妈觉得自己不能就这样轻易算了,便联系到跳楼自杀者张成刚的父亲要求给予一定的赔偿,却被告知张成刚生前没有财产,无法进行赔偿。无奈之下,邢大妈只好申请了法律援助,并于2013年10月28号以“健康权纠纷”的名义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死者张成刚的父母、妻子、两位儿女共计五人,以及出事小区的物业公司列为被告,要求两组被告共同承担她被砸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费用总计17.8万元。

  邢大妈代理律师景兰江:“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死亡了,那么他的主体在民法上就消灭了。那么,他的权利义务的承受就由继承人来承受。如果继承人继承了遗产,那么他就在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债务。”

  那么,原告邢大妈为什么又要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列为本案的第二被告呢?

  邢大妈代理律师景兰江:“因为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被告方张成刚的父母、妻子及两个儿女均表示自己家庭困难,不能来到汉中出庭,最后,经过申请法律援助,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闫奕作为他们五人的共同代理人出庭。庭审中,针对原告方邢春兰的诉求,张成刚的家人及其代理人认为,张成刚死后没有遗产可供继承,因此他们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他们认为,原告方邢春兰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闫奕:“当时在案件发生的时候,邢春兰能够上到花坛的人行道上来行走的话,有可能是会避免悲剧的。”

  而另一被告聚春园小区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在本案中既不是直接侵权人,又不是间接侵权人,让物业公司来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物业公司代理人屈发亮:“物业公司不是侵权责任人。根据法律规定,谁侵权谁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案子的侵权人是张成刚,张成刚在自杀跳楼的过程中砸伤的邢春兰,所以他是直接侵权责任人。”

  2014年5月18号,汉台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成刚系砸伤邢春兰的直接侵权人,由于张成刚已经死亡,其侵权行为由其继承人赔偿。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虽非直接侵权人,但没有尽到必要的警示提醒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邢春兰是在正常行走时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于是判决两组被告承担邢春兰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总计15万余元,由张成刚家属在遗产范围内赔偿90%,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10%。

  汉台区法院民一庭第二巡回法庭庭长熊栋超:“因为这个案件属于健康权纠纷,健康权纠纷就属于一种过错赔偿。我们在审理中发现,物业公司虽然尽到了一定的义务,比如说上楼劝解,打110,但它有两个重大失误:一个是这个人(张成刚)是怎么进到小区的,未尽到审核义务;第二个问题就是,报110后,应当在下边设置警示标志。所以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让它承担次要责任。”

  记者了解到,对此类赔偿案,我国以往是根据伤者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来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具体到这个案件,前者会比后者多出十几万元。庭审时,两组被告都对邢春兰提出的伤残赔偿金金额有异议,认为她的伤残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计算,而不应该按照城镇人口的标准计算。但是法院并未支持这一观点,这是为什么呢?

  汉台区法院民一庭第二巡回法庭庭长熊栋超:“审理中我们查明,原告邢春兰2000年6月到2012年1月,是在新疆乌鲁木齐打工,有城镇暂住证以及外来人口就业证,2012年1月回来以后就到聚春园小区从事家政工作。根据我国的法律精神,农村户口长期居住在城镇,并以城镇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对待,因此,她的伤残赔偿金我们是按照城镇居民对待的。”

  一审判决后,原告邢春兰和被告物业公司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10月13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15万余元赔偿金额的判决,改判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各项费用的20%,由张成刚家属在遗产范围内赔偿80%。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增加,“天降横祸”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个案件虽然比较特殊,但也引发了我们对“高空抛物”等现象的思考,那就是高空中随意抛洒物体,对别人造成人身伤害,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件事也给我们上了一堂法制课,被“高空抛物”所伤害,可以通过法律的思维和法律诉讼的渠道来主张自己的权益。(陕西广播电视台《今日点击》)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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