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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传统契约原因条款的法律省思

2015年01月23日 09:3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

  在中国古代的民间社会中,契约被大量使用,自宋元以来,随着官方性越来越浓的“红契”的使用,契约的格式化程度越来越高,但在民间,契约的使用还是趋于实用化的,契约的内容结构亦不十分统一。尽管如此,有一些契约条款还是成为传统契约的必备要素,订立契约的原因即为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契约的原因性条款遍布各种类型的契约当中,几乎成为一种民间惯例意义上的必备条款。

  文字表征

  中国传统契约大多包含原因性条款,汉唐以后更为多见,一般的原因性条款主要意在说明订立契约的社会经济原因。检视所见历代契约,出于家计困难之经济原因最为常见,在“未年上部落百姓安环清卖地契”中,特说明“上部落百姓安环清为突田债负,不办输纳,今将前件地出卖于同部落人武国子。”另外一件“甲辰年洪池乡百姓安员进卖舍契”中,则是“伏缘家中贫乏,债负深广,无物填还”。明清以来,这类条款更为常见,稍有不同的是,原因条款的位置从交易物状况之后,提到了之前,成为契约文本的首要条款。在浙江新见的《石仓契约》中,此类情况极为普遍,“雍正六年五月九日黄祯龙立卖地契”中,有“立卖地基契人黄祯龙,今因钱粮无办,自情愿将到祖父遗下地基一块”的约定;“乾隆七年十一月廿六日周应元立卖田契”中有“立卖田契人周应元,今因钱粮无办,自情愿将父遗下民田一处……”

  除了家计困难之外,还有一类原因是为了生活、耕作、生产等的便利,例如“丁酉年莫高乡百姓阴贤子买车具契”,其中明言“伏缘家中为无车乘”;“后周显德四年正月廿五日敦煌乡百姓吴盈顺卖地契”中有“伏缘上件水田种,往来施功不便,出卖于神沙乡百姓琛义深。”“乾隆二十三年三月廿一日叶立梧立卖田契”,则言“立卖契人叶永梧,今因管业不便,自愿将民田一项……”这种生产生活的原因甚为广泛,巴县档案中“陈刘氏等卖田地定约”中是“情因移窄就宽,愿将祖父分授两房田地……”

  另外一类原因是订立本约的前因,例如大多数土地买卖之“找契”中,都会说明订立找契的前因,“嘉庆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温帝相服约”中详细说明找价之因:“情因去岁九月内将祖父遗留田土,行尽卖与孙章富名下耕种管业,价足契明,毫无少欠分厘。今因取当之价不敷……”作为找价的原因,在石仓契约中亦十分多见,“乾隆五十年十一月廿六日王光兴立杜找字契”中,“立杜找字王光兴,今因母年病沉重,棺木无钱置办,请托原中相劝业主找出契外钱。”此外,“乾隆三十一年二月初十林显昌立找契”中,“立找契人林显昌,今因原与严瑞恒旧边交易民田三亩正,先曰契明价足。今因口食不给,托中相劝……”

  功能意义

  除了在生活的、社会的意义上,契约中的原因条款可承担引起交易、确定契约的起因之外,在法律的意义上,它至少还承担以下一些功能:

  原因条款说明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此来证明交易物交付的正当性,这在房舍、土地等不动产交易中表现尤为显著。这一功能中的契约原因也有多种类型,一是证明产权的来源,石仓契约中,这类原因非常多,一种是通过开荒等方式自然取得产权,例如乾隆十七年有“立卖工本绝卖契人孙福兴,今因钱粮无办,家口缺食,自置情愿上年开垦水田五处……”一种是通过继承祖产的方式取得,例如乾隆十七年刘廷贤等卖田契中,“自情愿将到祖父遗下民田一处……”一种是通过买卖等交易方式取得,乾隆廿一年“王龙益立卖田契”中,说明“今因钱粮无办,自情愿将自手置到民田一处……”另一份土地争讼诉状中曰:“民于前清光绪三十二年自置熟地八亩,立有典契可证,于宣统元年原业主唐广山将此地找价作为市面钱一百九十二吊,立有卖契为据。现有中人王鸿美王金才可证。”二是说明产权的无争议性,排除了类似亲邻先买权,例如,嘉庆四年“余海清卖田地文约”中有“情因负债多金难开销,父子筹议,自向本族无人承售……”嘉庆十四年“孙光显定卖田地文约”中则有“自请亲族先立合约,请字价值,照田各派分明……”或没有其他权利瑕疵,例如唐开元二十一年“石染典买马契”中,约定所交付马确为卖主康思礼所有,“如后有人寒盗识认者,一仰主保知当……”这些约定都意在指明,物主对于所交易之物有着真实的、无可争辩的权利,任何其他人不会因产权争议影响到实际交付。

  在涉及财产交易纠纷的诉讼中,原因对说明产权的正当性意义攸关。宋代即有“大凡置田,必凭上手干照”。“照”本身的含义有凭证的意思,这里含有公示、保存作为证据的意思。所以,执照固然是拥有权利的证书,而契约等文件上均有执照字样,常用的是“付执又照”,应该是交付给对方掌持并作为所有权凭证之意。“干照”虽然包括有纳税凭证、田产簿等,但主要的含义即指“契约文书”,故前述诉讼中的“干照”主要包含正式契约之意。契约本身即以构成所有权来源合法性原因。清代亦认为“原以官圈四至为凭,民地以印契为据。”这也体现在清代诉讼中,云南“谋产捏控”一案中,判决称“此案两造所争在契不在业,该契既据张正荣在日交张张氏收存,自应由张张氏经管。”“强占耕地”一案中,判曰“杜买萧星恒房屋一所,并菜地一块,有契纸为凭。”“伪造契纸互占久荒地址”案中,“查得王荣携有印契,段保兴毫无凭据……”尽管契约本身亦存在伪造的可能,但在一般情形下,契约还是确定产权的首选依据,在这里,“上手”契约即成为本次交易契约,或产权移转的原因。

  原因条款可以确定契约的性质。在土地等不动产典卖中,由于涉及卖、加、绝、叹等多个环节,故原因条款是确定契约性质的重要因素,例如乾隆二十五年一份契约中有“立尽根契人林显昌,原与严瑞恒旧边交易民田三亩正,先日契明价足,今因口食不给,托中相劝向……”在乾隆五十四年的契约中则称:“立找田契人周顺玉,因兄弟俱故,堂嫂尚存,犹恐日后终身之日,棺木之资无从所措,今来请得亲友,向劝业主边找出契外钱一千六百文。”这种对订立契约原因的说明,可以更清晰地确定其“找契”的性质。多数情况下,契券中会明确有“加、找、杜绝、拔根叹”等字眼,这即可直接推断契约的性质。但在有些情况下,字面文字和实质契约性质存在很大的差距。

  原因条款可以决定契约的内容。正因为原因构成订立契约的直接基础,因此不同的原因即可以影响甚至决定契约的不同内容。在借贷契约中,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借贷中的利息率,原因的不同直接导致利息率的差异。原因条款也会影响到交易物的价格,例如同样是奴婢买卖,一份未说明原因的“唐天宝至德间行客王修智卖胡奴市券公验”中价值“大生绢二十一匹”,而宋淳化二年“押衙韩愿定卖妮子契”中,“伏缘家中用度所换,欠阙匹帛”,妮子作价“生熟绢五匹”。另一份“丙子年赤心乡百姓阿吴卖儿契”,因寡妻阿吴“夫主早亡,男女碎小,无人求济,供急衣食,债负深广”,其七岁儿仅“断作时价干湿共三十石”。

  内在逻辑

  传统契约,尤其是交易类契约中如此重视“原因”,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有着强烈的实用主义倾向,也十分注重因果联系观念。实用主义的思想,一般缺乏严格的推理形式和抽象的理论探索,毋宁更欣赏和满足于模糊笼统的全局性的整体思维和直观把握,去追求和获得某种非逻辑非纯思辨非形式分析所能得到的真理和领悟。实用主义的思维方式,使得中国人的行为一切以生活本身为基点,一切以实际功用为依归,这一思想的实践,必然会采取一种更贴近生活实际的,可以解决具体问题的思路。此外,中国古代思想包含一定的因果联系倾向,以先秦思想为例,有诸多论述。老子从朴素的辩证法出发,提出“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较,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这虽然侧重的是对立二极的辩证统一,但同样内含着二端间因果相随的联系,这在“道生一,一生二”的经典提法中更明显。《易传》中亦有“无往不复、终则有始”,冯友兰解释其为宇宙间事物之发展变化,因乾坤之交感,而乃有万物,而乃有发展变化。“田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利有攸往,终则有始也。”此谓宇宙间诸事物,皆依一定秩序,永久进行。它们是反映天道循环,有始有终的一种因果联系观。如果说上述因果联系还侧重于宇宙、自然,有抽象或宏观的一面,那“种瓜得瓜”等民间谚语则体现着因果关系的实践智慧。因此,中国思维文化中的因果关系主要还不是佛教观念影响下的因果报应,或者是抽象的循环之宇宙观念,而是来自于民众生活实践本身形成的因果联系的认识。

  同时,立契原因也体现着中国人的财产观。传统中国社会经济制度具有特殊性,“最基本的经济单位一直都是农户家庭”,也就是说“家庭”为经济基础单位,因此在财产制度中,主要采用一种“家产制”的财产权模式。“家产制”下,土地、宅舍等财产均属于家庭“公有”,未得家内共同公有权利人之同意,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处分。交代立契原因就为其处置家产的行为找到了正当理由。这从财产基础方面大大限制了个人的自由,不仅个人作为交易一方需要优先澄清交易的原因,而且原因本身常常含有确认家族权利的内容,因此,罔顾订约原因,发挥个人完全自主的“契约自由”与中国传统社会文化传统存在矛盾。

  (韩伟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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