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网络不应成为权钱勾兑的“法外之地”

2015年01月27日 09:10 来源:科技日报  参与互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副主任彭波1月21日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当前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问题非常严重。国家网信办已从今年1月起联合四部门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

  长期以来,网络在不法分子眼中成为敛财的工具,一些人打着“揭黑”“维权”旗号,把编辑、发布信息权当成要挟的筹码,并以此行敲诈勒索之实。更有甚者,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从事网络敲诈、有偿删帖等非法活动,把“权钱勾兑”的戏码表演到了极致。

  网络敲诈、有偿删帖的肆意泛滥,带来了严重的危害。首先,这些非法活动损害了公民表达权,让公民合法的言论自由在无形中被压制、扭曲和剥夺;其次误导了舆论,损害了网络公信力,使互联网成为是非不分、黑白颠倒的“名利场”。

  需要指出的是,部分互联网监管人员也加入到非法活动中,利用自己独特的身份,充当权钱交易的掮客,内外勾连,坐享利益分成,为互联网非法活动大开方便之门,影响极其恶劣。 “打铁还需自身硬”,要铲除网络敲诈违法犯罪土壤,监管部门有必要采取切实的办法,以正人先正己的态度,坚决清理“门户”,切实防止“灯下黑”,维护监管队伍的纯洁性。

  此外,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进网络法治化管理,增加网络违法犯罪成本,坚决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删帖者和敲诈者的法律责任。

  2013年9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网络敲诈、有偿删帖被纳入刑责,强化了惩治力度,彰显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

  当然,应该看到,之所以网络敲诈、有偿删帖等非法活动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很多受害方因为“心虚”,往往抱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急于息事宁人、破财消灾。这其中的原因自不待言。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作为受害方应该自查自纠,强化自律,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如果遇到网络敲诈,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彻底打消不法分子的险恶用心。

  网络秩序是社会秩序的延伸和扩展,网络健康环境的维护,离不开个人、网络经营者、监管部门等社会诸多力量的协作共治,同时,也需要推进“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用法治规范网络空间的行为,实现常态化治理,唯有如此,才能遏制住遮盖互联网的权力“黑手”,斩断网络犯罪的利益链条,彻底清除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这朵互联网“恶之花”。

【编辑:叶攀】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