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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伤人获缓刑 丈夫和解赔410万后反悔被驳回

2015年01月27日 12:01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因一场私人纠纷,李某的妻子张女士将王某打伤,张女士因涉故意伤害罪被检方提起公诉。见妻子将被送上法庭,丈夫李某主动找被打者王某请求和解,后二人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一处工程的产权转移给王某。

  但张女士被判缓刑后,李某却反悔了,称赔出工程400多万元的收益,与原告所受只有不到5万元的损失不相称,于是向法院起诉撤销和解协议。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妻子伤人 为求谅解丈夫转让产权

  2011年5月,李某的妻子张女士因私人纠纷,持铁棍将王某打成轻伤。后张女士因涉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为了给妻子争取从轻处罚,李某主动找到王某请求和解。二人遂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承包的一处工程的所有权转到王某名下,这项工程的债权、债务,以及以后的工程收益均归王某所有,李某不再主张工程的权益。其次,王某要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张女士的一切民事及刑事责任。之后,这份刑事调解书被交给了检察机关。

  2011年10月,一审法院对张女士故意伤害一案宣判,鉴于张女士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女士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妻子获缓刑 丈夫后悔赔多了

  妻子被判刑后,丈夫李某却对之前与王某签订的和解协议反悔了,觉得这一赔偿太多了。

  2012年2月,李某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撤销他与王某签订的和解协议,理由是李某认为这项工程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实施完工的,此项工程应收960万元工程款。截至他与王某签订转让协议的2011年9月,尚有约400多万工程款未结。

  而根据鉴定显示,“王某所受伤害为轻伤,其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李某认为,为了求得王某谅解,拿400多万元的代价去赔原本不到5万元的损失,极为不对等。

  同时,李某还认为,王某无权决定是否追究自己妻子张女士的刑事责任。所以,他与王某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

  经法院审理查明,截至2011年3月,李某名下的这项工程还有410多万的工程款未结。

  法院判决协议有效 驳回起诉

  对于李某的突然反悔,王某答辩称,这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法有效,且法院做出了从轻判处其妻的判决,自己也未再向张女士追究民事赔偿,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并未显失公平。

  理由是李某与王某达成的协议,是基于为了让张女士取得王某的谅解,协商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李某对其名下尚未完结的工程款项及收益,应当有较为清晰的了解及判断。

  法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和解协议显失公平,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李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刑事和解协议达成 原则上不得反悔

  “双方在刑事案件中达成的和解,并非以民事赔偿应得赔偿额为限。”据房山法院法官陈艳飞介绍,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获得被害人谅解,争取从宽处理,往往会赔偿高于被害人所受损失的金额。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2条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和解协议达成并已全部履行的,原则上不得反悔。“除非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陈艳飞称。

  此外,尽管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非想私了就可以私了的。“是否提起公诉,是否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力。”不过,陈艳飞表示,只要刑事和解的内容合法、双方自愿达成并已实际履行,司法机关就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记者 孔德婧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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