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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交纵火嫌犯:有医院肯为我打针就没那么多事

2015年01月29日 07:1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

视频:杭州“7•5”公交纵火案开庭 律师称包来旭无欲辩白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4年7月5日,在杭州一辆公交车上发生一起纵火案,造成30多名乘客受伤。今天(28日),“7·5公交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犯罪嫌疑人包来旭半躺在病床上出庭受审。

  纵火犯罪嫌疑人当庭认罪

  上午9点整,6名法警推着躺在病床上的包来旭来到杭州市中院1号法庭被告席。包来旭头发全无,盖着蓝色的被子,脸上有明显被烧伤的痕迹,面容也略显憔悴。随后,审判长宣布开庭。

  2014年7月5日7点多,包来旭搭乘一辆黑车从义乌到达杭州汽车南站,之后漫无目的地一路走走停停到了西湖边,16点多逛到灵隐寺附近,之后随机上了一辆牌号浙A3A853的7路公交车。

  上车前,包来旭扔了手机和所有能证明身份的物品。上车后,他选择坐在了面对下车门的折叠座位上。17时03分,当载满乘客的该7路公交车行驶至东坡路与庆春路交路口时,包来旭打开双肩包内的塑料桶,将携带的“天那水(香蕉水)”倒在车厢地板上,并用打火机点燃,顿时引发车内大火。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检察官说,纵火案共造成33名乘客不同程度烧伤,其中20人重伤、5人轻伤,还有5人轻微伤。部分乘客财物被焚毁,公交车辆严重受损。“33人的医疗费用到目前已达1300余万元,且还有伤者在医院接受治疗,费用还会增加。”

  公诉机关认为,包来旭在城市繁华地段、人员众多的公交车上倾倒易燃物品故意放火,造成多人重伤和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主观恶意极大、极深,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包旭来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表示均无异议。

  “我为什么在公交车上放火”

  包来旭,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住甘肃省漳县石川乡虎龙口村五社。庭审中,包来旭说话时,虽然声音低沉但吐字清楚,思路清晰。

  据警方调查,包来旭常年离家独自在浙江等地打工。2013年10月,因肺结核病复发,他曾到杭州治疗,后因经济、疾病及性格等原因产生轻生念头,同时为发泄对社会不满,决定采用在公交车上放火的方式报复社会,并选择到杭州犯案以扩大影响。

  包来旭说,选择杭州是因为杭州是省会城市,影响大。“自己患有肺结核但无法根治,要治疗就必须停下工作,但停下工作也就无法生活,这中间的矛盾让自己痛苦不堪。在这种心理折磨下,(我)就想出了要用极端的方式来‘解决’。”包来旭说。

  “我想要轻生。”包来旭说,那天早上来到杭州,没有地方可以去,他就漫无目的地走,快到傍晚,看到一辆公交车就上去了。因为想一死了之,上车前他还扔了手机等,“就是不想让人再找到我、联系我”。

  “后来,听到车上广播说‘快要到站了’,我想再不做就没有时间了。”包来旭说,他以前就知道“天那水”是易燃品,因为工作中曾用“天那水”调过油漆。“但是,我不知道那水烧起来会这么厉害,也不知道会伤及这么多无辜,而且受伤的都和我一样,是普通老百姓。”

  “点火之后听到叫声、哭喊声和砸破玻璃的声音,几分钟后,自己就陷入昏迷。”包来旭说,“车上的乘客我都不认识,现在我已经知道他们都受了很大的伤害,我很后悔,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但现在后悔也没用了,我必须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后果。”

  “现在说什么都已经晚了”

  包来旭是此次纵火案伤者中烧伤最为严重的,全身烧伤面积达95%以上,且多为深三度烧伤。双腿脚踝以下部分已被截肢。半年多的治疗中,他做了十余次手术。

  开庭前,法院对包来旭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评估。在明确包来旭伤情及精神状况稳定,具备出庭受审能力的前提下,法院为包来旭准备了摇杆式床铺,允许其躺靠受审,并依法为其通知援助律师出庭辩护。

  今天,在持续约两个半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放火动机、作案手段、致害后果等问题展开法庭调查与辩论。被告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情绪平稳并流露出悔意。

  包来旭的辩护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金亮新认为,包来旭有从轻从宽情节:是初犯偶犯,如今的严重后果不是他追求和愿意发生的,并知罪认罪悔罪,多次表示如果被判死刑愿意捐献器官。

  检察机关认为,包来旭既明知“天那水”是极易燃烧的烈性燃料,又明知在公交车上放火极易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公共安全。在此基础上,他仍然积极准备用于放火的一系列工具,并选择周末交通高峰时段为放火时间,选择闹市区中人员众多的7路车作为放火地点,可见其完全是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

  公诉人说,因为包来旭的放火,给无辜乘客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这起案件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危害,是对人身财产权利的藐视践踏,同时又是对法律和秩序的公然挑战,是放在任何文明社会都不能容忍的行为。

  “这也是一个让人无比痛心的案件。痛心的是一个又一个无辜民众成为受害人,痛心的是一个又一个家庭遭受飞来横祸,痛心的是被告人会选择以这样极端的方式来解决自我问题。

  “在生活中,我们会有顺境,也会有逆境,会有坦途,也会有挫折。这是每个人都会经历的事情。

  “父母的养育,亲友的关怀,找到一份工作,有合法的收入,生病了可以到医院治病,在外有远方的家人牵挂,这些看似平淡的生活,尽管波澜不惊,却何尝不是另一种幸福。这样的幸福,包来旭也曾经有过。遗憾的是,他看到的更多是生活中的不顺心、不如意,并把这些负能量的东西,无限夸张,无限放大,最终钻入了违法犯罪的‘死胡同’。”

  庭审最后阶段,公诉人宣读的上述公诉词让许多在场旁听者陷入深思。

  庭审结束前,审判长问包来旭还有没有话要说。包来旭说:“为什么当时我拿着针去义乌的大医院、社区医院,没有一家医院肯为我打针……当时要是给我打针,也许就没有这么多事了。我知道,现在说什么都已经晚了。”

  上午11点30分,法庭休庭,随后宣布将择日宣判。(范晨凯 本报记者 董碧水)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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