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两男子把冰毒藏DVD机内 邮寄澳洲被截获
丁某和林某某把冰毒藏在DVD机内,想邮寄给在澳大利亚的朋友牟利。日前,福建省高院终审以走私毒品罪,分别判处丁某和林某某有期徒刑15年和13年,并各处罚金。
2013年1月初,家住马尾区的丁某多次接到澳大利亚的朋友陈某(另行处理)的电话。对方要其帮忙购买冰毒邮寄到澳大利亚,并表示会给丁某一大笔报酬。丁某虽然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但仍然动了心。陈某两次从澳大利亚邮汇给他3394.83元澳元。林某某听说后也想参与。
同月12日和14日,丁某分别以每克250元和240元的价格,两次向马尾区的朋友“可乐”购买了30克和70克冰毒。他为此共支付购毒款2.4万多元。同月14日,丁某按照陈某教的方法,和林某某一起购买了一台DVD机,一起将冰毒藏于DVD机内。因购买的100克冰毒被其和“可乐”、林某某吸食掉一些,藏匿于DVD机时又洒掉一些,导致DVD机里冰毒数量有所减少。
同月15日,丁某又按照陈某教的方法,和林某某购买了DVD机的配件和一张专门用于联系快递公司的手机卡,还买了一些衣服。当天下午,他和林某某用新买的手机卡联系了一家快递公司,委托快递公司员工邮寄藏有冰毒的DVD机及DVD机配件、衣服等物。丁某和林某某不敢填写真实姓名。
同月17日,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关员在丁某寄出的DVD机内查获冰毒86.85克。公安机关很快抓获了丁某和林某某。
福建省高院终审认为,被告人丁某、林某某非法邮寄86.85克甲基苯丙胺(即“冰毒”)出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其中,丁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林某某受丁某指使参与走私毒品,系从犯。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其购毒上家的个人信息等,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