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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律师报告”规定撤销看权力监督

2015年02月02日 16:39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

  公民视角

  □马涤明

  贵州省遵义市司法局宣布撤回此前遭到广泛质疑的一份文件,这份2014年年底出台的文件曾要求:律师在遇到“拟作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的刑事案件”等15种情况时视为“重大案件”,应当及时向律所报告,律所和律师遇到“办理重大案件”时,需要向主管司法局报告。(2月1日《中国青年报》)

  司法局没有权力作这种规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依法的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当今这已是常识。司法局的“重大案件报告”规定引起律师们的“争议”,要求公开法律依据,就是基于这一原则。既是常识,遵义市司法局不会不懂,明知违法却执意为之,套用流行语说,这就是权力“任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是社会权利监督制约政府公权力的一种机制。

  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说法。现实中,政府部门不理睬社会监督,对公民或组织要求公开信息的申请,或置之不理、拒绝公开,或是即便公开了,不合理或不合法的问题暴露于公众层面之后,依然我行我素的情况,并不少。安徽阜阳采购公共自行车,每辆价格近万元,市民申请公开信息,却遭官方“嗤之以鼻”。如果官方对公民的“嗤之以鼻”生效,而最后是公民拿政府没有办法,监督便失效了。这种结果于建设廉洁政府,保证社会稳定与和谐,都是不利的。

  遵义市司法局撤销“律师报告制度”,与阜阳市官方在公共自行车问题上的“嗤之以鼻”,是面对公民监督的两种不同选择,对公民监督的“嗤之以鼻”,显然是反民主、反法治的,最终结果将制造官民之间的分化与对立,以及政府公信的严重毁损。而政府一旦失去公信,公共管理效率必然降低。更可怕的是,社会监督效力越弱,则权力腐败的机会也越多。

  政府必须接受社会监督,这是毋庸置疑的;对遵义市司法局接受公民监督问题上的自觉成分,我们当给予肯定。这件事给我们的启示是,社会监督越有效,权力任性的冲动就会越小。通过改革权力体制,完善社会监督制度,让公权力在更多、更有效的制约制衡中运行,事实上会实现多赢的结局——公共利益最大化;减少权力腐败。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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