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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

2015年02月03日 08:4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近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自今年3月1日起,宁夏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有其他妨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该《规定》指出,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时,涉及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的案件,就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涉及面较广的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案件,涉外行政诉讼案件等7种情形,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

  《规定》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年度考核机制,健全完善行政诉讼案件协调机制,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及时处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定期选择典型案件,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观摩、旁听。人民法院对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分的司法建议。(记者 周崇华)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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