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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用法治建设保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2015年02月03日 08:5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

  有效遏制权力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泛的系统工程,既要在司法领域下功夫,建立健全有效制度,也要在更广泛的领域努力,做好相应的基础工作。

  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法治国家的主要特征,因此应该作为法治建设的要务,给予高度重视和全力维护。否则,就无法维护法律权威,保证司法公正,实现司法的法治功能和社会作用。尤其是,权力迫使司法者服从干预违背法律,必会造成劣币驱除良币效应,产生缺乏独立人格,没有职业自豪,惯于趋炎附势,亵渎职责,藐视法律的司法者。所以,如果听任权力干预司法,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必然永远止于梦境。

  然而,因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尚不成熟,多年来一些党政机关或领导干部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等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长期妨害着法治建设,困扰着司法者。因此,遏制权力干预司法活动,保证司法权力依法独立行使是一项实打实、硬碰硬的艰巨任务,必须全力以赴,以抓铁留痕的精神做好一切必要工作。当前,旨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司法改革已经启动,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由省级法院统管等措施或试点工作,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保证中央提出的改革措施取得实效,必须在法治实践中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使改革措施具体化,具有明确性和实操性。例如,对“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就需明确。司法者记录下“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后,向谁报告、记录信息如何流转、如何完善证据、谁来通报、在什么范围通报、责任如何追究等,都应有程序和实体的具体规范。

  这一制度可行有效的前提是,司法者乐于坚持原则,不怕领导干部不满,有如实记录、如实报告的勇气,故需解除司法者的后顾之忧。为此,“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十分必要。但需具体明确并体现在实践中的是,司法者如何主张权利、谁来审查判断司法者是否因抵制干预而遭受了打击报复、如何追究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领导干部的责任等一系列问题。

  与此同时,应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制。没有对破坏制度行为的处罚,就不能确保制度的生命和效力。司法规律决定,错案难以避免,所以并不是凡有错案都必然追究司法者责任。但是对受到权力干预却不敢记录和报告,又不能坚持依法处理案件,因而造成错案的行为,必须严肃追究司法者滥用权力的渎职责任,给予严肃的纪律或法律处罚。严格执行法纪实施问责,既是倒逼司法者坚持原则,也是对司法者的保护,可作为他们安全拒绝干预的防护盾牌。

  既要对司法改革的预期成效充满信心,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但又不能盲目乐观,以为司法领域自身实行了改革措施,遏制权力干预司法的努力,就会大功告成。改革措施的有益性并不意味着目标可以轻易实现,只要国家法治还不成熟,权力还没有被彻底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与权力干预司法活动的斗争就不会止息。在这种社会现实中,领导干部若想干预司法活动,总有途径可循,有缝隙可钻,通过省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曲线、间接地插手或干预司法活动并非难事。而且可以用来要挟司法者服从的干预手段,也不只剥夺司法者本人职位一种,例如还可以把自己权力范围内的司法者亲属的利益,用作向司法者施加压力的筹码。

  可见,有效遏制权力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泛的系统工程,既要在司法领域下功夫,建立健全有效制度,也要在更广泛的领域努力,做好相应的基础工作。除了建立保障司法者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还必须全面落实四中全会决定,从国家、社会及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等各方面着力,积极创造司法权力依法独立行使所需要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例如,应切实开展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领导干部在推进法治建设中责任重大,必须教育领导干部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做到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强化规则意识,养成遵纪守法习惯。领导干部普遍认识到自己没有凌驾于法律和司法之上的特权,明白用权力干预司法的违法性和不义性,懂得越位高权重越要敬畏法律,严格自律谨慎用权,确实克服官本位意识和特权思想,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才有坚实的思想基础。

  还应充分发挥民众民主权利的作用。对领导干部既要教育,也要择优汰劣,落实好“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的要求。充分发挥民众民主权利的作用,才能彻底破除长官意志、官员选官、能上不能下等用人弊端,任用具有必备素质的领导干部,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才有坚实的组织基础。

  最为关键的是,应全面落实任何国家权力都要受到监督制约的法治原则。无论是党政权力还是司法权力,都无一例外地应适用国家权力要接受监督制约的宪法和法律原则。其中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各界、舆论媒体、不同职能机关之间、案件当事人以及执业律师等各种不同主体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是支持抵制权力干预司法活动,保障司法权力依法独立行使,维护司法权威的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党务政务与司法公开,为全面落实一切国家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制约的法治原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才有坚实的实践基础。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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